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城建成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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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19〕5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竹县城建成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0日       

 

大竹县城建成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宜居县城”和“海绵城市”试点建设,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进一步规范大竹县城建成区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大竹县城建成区(以下简称“县城区”,东至东柳原马道子收费站,南至国道210线五一桥、大竹中学莲印校区,西至国道318线双马变电站,北至沙桥路原福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规范化管理的街(路、巷)的临街建(构)筑物“门前三包”,即:包公共秩序、包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包市容环境卫生。

    第三条  县城区“门前三包”工作由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县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工商质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文明办、县教科局、县商务局、县供销社、县电视台、竹阳街道、白塔街道、东柳街道等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范围与职责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的产权使用人或者房屋拆除、建设工程、装饰装潢等施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产权所有权人或者房屋征收人、建筑工地建设单位为第二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在房屋出租或者房屋拆迁、建筑工程发包时必须明确第一责任人“门前三包”责任;第一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的,第二责任人负连带责任。闲置房屋的“门前三包”责任由第二责任人承担。对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卫生保洁责任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条  责任人应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在其“门前三包”责任区履行下列义务:

    (一)包公共秩序。不得占道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摆摊设点、促销宣传、伸杆搭蓬、放置广告牌匾和灯箱;不在门厅外摆设垃圾器具、晾晒衣物、搭桌设座、棋牌娱乐、烹煮食物、用餐喝茶、饲养禽畜、搭砌建(构)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应高于地面2.5米、不敞排冷凝水,须规范设置店招牌匾,脏污、破损、残缺应及时清洁和修复,不得擅自张挂布幅广告标语或设置气标、气柱、气拱门;商场、市场、店铺不摆“骑门摊”(以门柱为界),不超标排放商业噪声。

    (二)包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不得在行道树、景观花台上张贴、刻画、钉钉、拴绳、挂物或围树搭蓬,严禁攀摘花木、践踏绿地、损坏绿化和市政设施。

    (三)包市容环境卫生。门内设置垃圾容器,垃圾袋装封口,直接投放环卫部门每日定时清运车或生活垃圾中转站、池,不得投放于果皮箱;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等建筑垃圾应在门内或施工防护墙、围内收集存放,于晚20:00时至凌晨6:00时自行清运至建筑垃圾处理场,运输途中不得遗撒、泄漏、飞扬。严禁将门内垃圾扫出门外或焚烧,不得乱吐乱扔、乱倾倒垃圾污水,餐饮业不得敞排油烟和使用燃煤(焦);应及时清除乱贴乱画、随地便溺等污染物,须保持门厅、地面、墙面清洁。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

    (一)街道两侧的责任人、居民住户,有围墙的以本院围墙为界,外墙根至人行道道板连接处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道板连接处为责任区域。

    (二)街巷内的责任人、居民住户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

    (三)城市公共设施,由市政、公安交警、电信、邮政、供电、广电等相关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产权所有,分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

    (一)由各街道和县城管执法局具体负责与各自清扫保洁范围内的责任人签订《大竹县城区“门前三包”责任书》。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三)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考核。

    (四)责任人或者责任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责任人在其“门前三包”责任区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劝阻、制止、纠正乱吐乱扔、乱倾乱倒、乱贴乱画、随地便溺、攀摘花木、践踏绿地、损坏公共设施和占道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摆摊设点、沿街叫卖、看相算命、流浪乞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严重影响城市清洁、绿化、市容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并协助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责任单位、责任人在其“门前三包”责任区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具体执法部门及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  监督与奖惩

    第九条  “门前三包”监督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门前三包”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义务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发现一次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连续两次不达标的,通报批评;连续三次不达标的,是卫生单位(户)或文明单位(户)的,由县爱卫办、文明办按程序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相关执法部门按其管辖职权对违法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和乱倾倒垃圾、油污、粪便及敞排污水以及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设施、树木和建(构)筑物体上悬挂、刻画、张贴、喷涂各类“牛皮癣”广告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2倍以下的罚款。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元至15元的罚款。

    (四)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机动车在人行道、步行街、广场、游园、绿化带、公共草坪上违规停放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非机动车违规行驶或停放的,处50元罚款。

    (六)餐饮业未达标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七)户外设置烧、烤、煎、炸、炒、蒸、煮食物摊点或擅自搭建棚、房、亭等建筑物及修建花台、洗衣台、阶梯、炉灶、水池等构筑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相应罚款。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和市民有义务向县城管执法局举报相关损坏公共设施等情形。举报制造城市“牛皮癣”当事人,经查实并处罚的,每例奖励50元;举报偷盗或故意损毁市政公用设施当事人的,经查实并处罚的,每例奖励100—500元。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县城管执法局代发。

    第十二条  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监督单位、责任人和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由大竹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监督单位及执法部门及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将及时移送县监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失效;原《县城区市容“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竹府办〔2008〕208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行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规定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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