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县城区城市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服务费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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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函〔2008〕124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县城区城市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服务费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城区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8月1日起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和用途
    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区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城区环卫服务费为事业性收费。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服务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理费用(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为便于两者费用的收取,现合并两项费用一道收取。征收主体为大竹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未经委托或授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收取。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大竹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竹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区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服务费。
    三、征费方式及标准
    征收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服务费应区别垃圾的产生和处理的具体情况,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对不同收费对象,采用不同收费标准,实行分类收取,按月计征。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服务费实行委托代扣代收。具体为:由大竹供电局和县电力公司负责代收居(村)民以及《大竹县物价局大竹县建设局大竹县环保局关于制定大竹县城区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竹价费[2003]33号)、《大竹县物价局大竹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大竹县环卫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竹价费[2003]34号)文件附表中第四项未涉及代收单位的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服务费;由县财政局负责代扣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服务费,其标准可按面积或人数征收(按人数征收每人10元);由县稽征所负责代收机动车以及修理行业、运营车辆的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服务费,其标准按竹价费[2003]33、34号文件附表中第三项规定标准计算;由县规划建设局负责代收拆迁、建筑施工工地的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服务费,其标准按竹价费[2003]33、34号文件附表中第二项规定标准计算。未尽项目的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服务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组织征收,其标准仍按竹价费[2003]33、34号标准收取。各委托代收单位要积极努力,保证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服务费的应收尽收、足额征收,按月划拨,以维持垃圾处理和环卫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转。委托收费的按收费金额的3%向代收单位支付手续费。
    四、强化管理和监督
    自觉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服务费,是县级各部门,县城区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市民应尽的义务,是优化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必须严格执行垃圾收费制度,确保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服务费的足额征收。除低保对象、特困户免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减交、免交或缓交。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坚持亮证收费、按标准征收,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征收监管。经营业主要搞好优质服务,确保垃圾清运和处理质量。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服务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随意挤占、挪用。县物价、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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