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函〔2008〕126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通知》(川府函〔2008〕17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九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通知
川府函〔2008〕178号
(二○○八年八月五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以下简移《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6月8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积极、稳妥地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抓紧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一)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人民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体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使当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条例》确立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的方针和基本原则,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时代精神,并明确规定了灾后恢复重建各个阶段的工作、恢复重建资金筹集和政策扶持,充分反映了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的客观要求,是我省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各项规定,切实把《条例》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以多种形式积极面向社会、面向灾区群众开展宣传活动。《条例》是恢复重建的纲领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灾区干部群众熟悉《条例》的内容,提高他们参与灾后重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新闻媒体要围绕《条例》的立法背景、有关规定和贯彻实施的情况,结合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各项工作开展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帮助灾区恢复重建的氛围。
二、认真贯彻《条例》,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担负起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抓好安置点的配套建设,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损毁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在地震灾后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尽快科学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编制规划要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干部群众意见。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具体工作职责,优先安排交通、通信、电力、供水、住房、学校、医院等的恢复重建,对学校、医院等公用设施的重建要按照特殊要求抗震设防。清理保护地震现场,妥善保管清理出的财物;加强对地震遗址遗迹、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建筑物的保护。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村的灾后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保证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加强对捐赠款物以及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管,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接受捐款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公开,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
三、加强领导,制定配套措施,保障《条例》迅速、有效实施
(一)落实责任。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切实增强灾后恢复重建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精心组织、全面动员,把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注意调查研究,抓紧制定配套措施。《条例》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研究、解决问题,确保恢复重建工作有序推进,确保社会稳定。同时,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措施,为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使《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级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行为,及时予以查处,确保《条例》得到全面、有效的施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把捐赠款物的接受使用、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分配、拨付、使用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建立全程监督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公布、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将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