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刘子胜杨歌二同志记三等功的决定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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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函〔2007〕177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刘子胜杨歌二同志记三等功的决定

县公安局:

  你局竹阳西区派出所副所长刘子胜、民警杨歌二同志在处理2007年7月5日发生在黄家乡建泉村6组的一起致4人死亡的特大凶杀案中,行动迅速,处置果断,面对凶残歹徒临危不惧,与之展开英勇搏斗,终将犯罪嫌疑人张中树抓获归案,及时阻止了案情继续恶性发展,并光荣负伤,表现出了公安干警舍身为民的顽强斗志和英勇无畏的英雄气概。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树立典型,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竹阳西区派出所民警刘子胜、杨歌二同志记三等功一次。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继续忠实践行立警为公、执政为民的指导思想。希望全县公安干警向刘子胜、杨歌同志学习,学习他们心系百姓、冲锋在前的高贵品质,学习他们秉公执法、克己奉公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舍生取义、视死如归的英雄气概,以他们为榜样,始终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认真履职尽责,勇于开拓创新,关键时刻呼之能战、战之能胜,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大竹做出积极贡献。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公安 表彰先进 决定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19日印发

                     (党政网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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