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健全军地协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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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函〔2007〕39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大竹县人民武装部
关于进一步健全军地协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达州预炮旅152加榴炮一、二营,武警五中队、武警县中队、武警消防大队:
  为充分发挥驻竹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军地协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健全军地协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的通知》(川府函〔2007〕3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县军地协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领导协调机制
  (一)县政府为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组建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有县人武部负责人和驻竹部队负责人参加。
  (二)驻竹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组建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有县人武部负责人参加。
  (三)驻竹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处置县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任务由组建的应急指挥机构赋予;驻竹部队的行为由所在部队负责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的行动由县人武部负责指挥。
  (四)县人武部是县政府和驻竹部队协调联系的枢纽,其作训部门具体负责与县政府的协调衔接;县政府应急机构作好地方与部队的应急联系工作。
  二、健全信息沟通机制
  (一)县政府将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快推进应急信息平台体系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通信线路的基础上,通过与县人武部作战部门建立互联互通的交互专网等方式实现视频、语音、数据、传真等多途径信息传输。
  (二)县政府应急机构和县教育、公安、民政、国土、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卫生、环保、气象、安监等部门要加强与县人武部作战部门的信息沟通,共同研究制订信息通报、接收方式、内容、时限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可靠。
  (三)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人武部通报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加强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有关信息的通报以及需要军地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县人武部应尽可能向地方各级各部门提供所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现场信息等。
  (四)军地双方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严格用户权限控制,确保涉密信息传输、交换、存储和处理安全。
  三、健全军地协同机制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政府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动用军队或军用装备实施扩大应急时,军地之间要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妥善处置。
  (一)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军队兵力支援时,由县政府应急机构报告负责处置工作的县政府分管领导,经请示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以县政府名义向县人武部提出,县人武部负责衔接,具体事宜由县政府应急机构办理。
  (二)县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使用成都军区陆航直升机或总参谋部直属部队的运输机(直升机)时,应及时会同县人武部向省政府应急办汇报。
  (三)动用民兵由县政府批准,县人武部报军分区备案。需要携带枪支等装备的,应报经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共同批准,同时报成都军区和总参谋部备案。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武力处置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健全后勤保障机制
  (一)驻竹部队参加县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县政府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部队行动,提供必要的装备、物资、器材等保障,提供优先、便捷的服务。
  (二)驻竹部队参加县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所需的燃油保障,由执行抢险救灾的部队和县政府共同组织保障。
  (三)县政府应当协助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驻竹部队做好饮食、住宿、供水、供电、供暖等保障工作,做好疫情通报、卫生防疫以及其他医疗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四)驻竹部队参加县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所购置专用物资和器材费用,指挥通信、装备维修、交通运输等费用,补充消耗的携行装备器材和作战储备物资费用以及人员生活、医疗的补助费用,经县政府组建的应急指挥部审核后,由县财政负担。
  (五)对驻竹部队和民兵预备部队参加县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死亡或者致残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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