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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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发〔2018〕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0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发〔2017〕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健全保障制度

    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重残、重病儿童,特困供养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监护缺失儿童六类。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残、重病儿童,指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符合达州市大病保险范畴相关规定,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病儿童。特困供养儿童,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乡低保家庭中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监护缺失儿童指因儿童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或双方因死亡、长期外出失去联系、重病、重残、涉法涉诉、服刑等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儿童。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基础数据以及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信息,按一人一档要求建立困境儿童台账,为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提供依据。

    (一)落实生活保障制度。严格落实孤儿生活保障政策,机构养育孤儿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300元,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每人每月810元,并随着全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情况支出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标准全额执行。对特困供养儿童,16周岁以下的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分类施保原则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困境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惠民热线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特困供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提高救助比例,对符合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范围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比例提高到80%。将社会散居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完善教育保障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对于可以正常就学的困境儿童应按照“应读就读”“应补尽补”原则,全面落实“三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设特教班,为残疾孤儿提供特殊教育。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孤儿特殊教育的同时,创造条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县慈善会要鼓励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慈善助学活动。

    (四)落实监护监督职责。各乡镇、街道要指导、支持和监督家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存在监护缺失和监护不当的家庭要进行摸底和监护干预。对于父母(含收养关系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应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村(社区)对住所地内监护缺失的困境儿童,应当尊重困境儿童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困境儿童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前,困境儿童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村(社区)担任临时监护人,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要充分发挥兜底的作用。对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公安机关护送来缺乏监护的儿童,要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

    二、完善机制,构建保障体系

    强化和落实乡镇(街道)、县级部门(单位)职责,充实和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儿童福利保障队伍。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县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成员单位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1—2名儿童关爱保护兼职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职责,指导村(居)委会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明确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从事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每个村设立1名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政策宣传、监护指导、心理疏导、权益维护等日常工作,每月给予100元补助金。

    (二)建立健全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依照农村留守儿童安全保护机制,做好困境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与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及时监测、发现、处理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要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充分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三)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县民政局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其他县级有关部门要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纳入本部门职责范围,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县教科局要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县卫生计生局要指导和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县民政局要指导和督促社会福利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四)建立健全儿童关爱保护机制。加强困境儿童思想教育和精神关爱,针对困境儿童的差别性,开展不同形式的关爱行动。对孤儿、监护人缺失的儿童、留守儿童,继续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等关爱行动,形成关爱行动制度化、常态化。充分发挥职工之家、青年之家、留守学生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现有平台优势,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关爱、维权、心理疏导等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和社会组织,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倡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儿童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社会工作、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三、细化措施,加强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要将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资金保障,建立专项资金。为保障困境儿童工作顺利推进,优化和调整资金支出结构,每年财政投入50万元,建立困境儿童专项资金,用于困境儿童临时监护、生活照料、临时医疗救助等支出。

    (三)加快项目建设,提高保障能力。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快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立项、用地、建设规划、资金筹措等工作,力争尽快开工建设投入使用。县教科局要进一步加快寄宿制学校建设。县民政局从2018到2020年要逐年规划并指导一批困境儿童、留守儿童集中的村(社区)建立“儿童之家”,对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的“儿童之家”补助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四)加强统筹规划,提高服务水平。要进一步整合资源,聚焦重点,综合利用产业、金融等专项扶贫项目和政策,切实做好困境儿童家庭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全面提高困境儿童综合保障水平。要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五)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要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失误、发生恶性事件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县政府将对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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