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发〔2018〕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大竹县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绩效管理办法》)已经大竹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9日
大竹县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充分发挥绩效管理在调动积极性、推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7〕13号)精神,结合大竹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加快发展、加速转型、追赶超越的工作态势,运用现代绩效管理理论和方法,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制度,激励县政府部门争创一流业绩,提供一流服务,建设一流机关,着力推动全县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绩效管理坚持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简便易行、奖优惩劣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管理由部门自评、工作成效评价(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社会公众评价、绩效组织评价、领导评价组成。
第五条 绩效管理范围适用于政府部门、直属单位、垂直管理部门、企业。
第二章 绩效管理内容
第六条 绩效管理设置三级指标。主要考核当年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为共性要求,三级指标是一、二级指标的具体内容,结合部门实际量身定制。一级指标4项,分别为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二级指标10项,分别为职责任务、依法行政、效能建设、行政成本、应急管理、服务群众、接受监督、协作配合、党建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见附件)。各部门一级指标“职能职责”中二级指标“职责任务”的三级指标主要包括市下达任务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等,核心业务指标可设置1-2项。对未完成年度目标职责任务中环保工作的,按该项指标基准分值60%乘以实际完成比例计分,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在得到基准分值的基础上,再按实际超出比例计分,计分上限为130%。
第七条 县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三级指标,由县政府绩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政府绩效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县政府绩效管理委员会(简称“县政府绩效委”)审定下达。
第三章 绩效管理评价
第八条 绩效管理评价在部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采取工作成效评价、社会公众评价、绩效组织评价、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部门自我评价。绩效管理单位依据绩效管理办法,对年度三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县政府绩效委提供年度绩效管理报告、加强和改进服务情况报告,作为绩效管理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工作成效评价。由县政府绩效委组成考核组对绩效管理单位三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并结合各参评单位意见,对其进行加(扣)分,权重占60%。
(三)社会公众评价。县政府绩效办牵头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领导干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代表等,对部门年度绩效进行民主测评,权重占10%。
(四)绩效组织评价。县政府绩效委成员根据年度绩效管理报告和日常掌握情况,对部门年度绩效进行记名评价,权重占10%。
(五)领导评价。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同时邀请县委领导对部门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权重占20%。其中,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评价权重占10%,县委、县政府其他领导评价权重占10%。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权重和计分。工作成效评价根据三级指标设定分值(职责任务中的三级指标每项分值最高不超过10分,最低不低于2分)和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核心业务指标超额完成的,按比例加分,最高不超过设定分值的15%;社会公众评价结论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三档,分别按设定分值的100%、90%、50%计分;绩效组织、领导评价结论为“好”“较好”“差”三档,分别按设定分值的100%、90%、50%计分。
第十条 脱贫攻坚工作由县脱贫攻坚办牵头实施考核,不纳入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三级指标范围内。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考评结果及等次确定。
县政府部门绩效管理考评得分=工作成效评价得分+社会公众评价得分+绩效组织评价得分+领导评价得分。
绩效管理单位政府序列部门,分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根据绩效考评结果,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分类排名,对分类排名前三分之一的部门(单位)确定为绩效管理先进单位,县政府办公室不参与排名。绩效考核得分在85分(未折算)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其余的为合格单位。
绩效考评结果由县政府绩效办负责汇总审核后,报县委目标绩效办。
第十二条 县政府系列部门绩效考核结果以县政府绩效委名义反馈给各部门(单位),对先进和合格单位按规定进行绩效奖励,绩效考核不合格、未完成全年工作任务、分类排名倒数第一的部门(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在县政府常务会上作情况说明。
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进行考核、不确定等次(试用期除外)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其他人员,视其考核得分为零分(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保障局提供年度考核结果)。
县政府绩效管理单位或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维稳、综治禁毒、廉政建设、脱贫攻坚、计划生育、耕地保有量各项工作按照县委目标绩效管理办法中一票否决内容执行,对该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直接责任人绩效奖实行“一票否决”。
各部门(单位)必须制定内部绩效管理办法,奖优罚劣,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没有及时将下达的考评指标进行分解细化,没有落实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没有根据本单位(系统)当年目标绩效考评办法严格考核奖惩的部门(单位),取消当年绩效考核得分。
各绩效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县政府绩效委下发相关文件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本部门三级指标的制定、三级指标完成情况、加强和改进服务情况等报送工作,如逾期不交者,视其自动放弃政府绩效考核。
第四章 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县政府绩效委在县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工作。县政府绩效委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政府金融办、县信访局、县委农委、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被纳入县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的单位,其内部要建立健全制度,实行严格的绩效管理和考核,各股(室)及代管(挂牌)单位年终考核结果要体现差距。
第十四条 县政府绩效办具体负责政府绩效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县政府委托部门管理的机构及部门内设机构的绩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县政府部门实行绩效管理以后,除市上特定的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再单独下达考核任务,也不得自行组织考核活动,确需纳入绩效管理考核的,由牵头单位提出,县政府绩效办审核后报县政府绩效委审定下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2012年度大竹县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竹府发〔201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政府绩效管理单位名单
2.县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3.企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