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政府性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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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发〔20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政府性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       

 

大竹县政府性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竹县政府性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智慧大竹建设步伐,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和达州市有关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结合县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竹县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大竹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县经信局(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综合协调、技术审查、监督管理和日常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经信局统一建立和管理信息化项目咨询专家库,为信息化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  基础设施统筹管理

    第七条  县经信局负责统筹县级政务集中机房、网络、主机、基础数据库、存储与灾备、支撑软件、公共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及数据交换等基础性和公共性的信息化资源的规划、集约建设和运维保障,建立完善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制定平台的运行和服务规范,为信息化应用提供平台支撑服务。

    第八条  县级部门应根据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基础资源,开展本部门的信息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应用系统,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标,通过物理搬迁、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电子政务公共平台。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  县级部门应加强信息化项目归口管理,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统筹本部门(行业)信息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技术设计方案审查制度。新建、改扩建、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实施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充分调研和需求分析,编制技术设计方案报县经信局审查。

    第十一条  县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信息化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立项审批前,须取得县经信局技术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县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信息化项目,在报县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和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前,应取得县经信局技术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未取得技术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信息化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资金计划、招标或采购手续。

    第十二条  编制信息化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应载明项目所涉及的信息化现状、应用需求、业务流程、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等主要内容,技术设计须完整、合理和可行。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三条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或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县级部门编制的技术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技术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主要审查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是否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技术路线和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实施计划和资金测算是否合理;实施条件是否成熟等。

    第十四条  实施的信息化项目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电子政务网络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资金预算超过1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须引入监理机制、系统测评机制,重大信息化项目应引入代理委托机制。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实施完成后,政府采购实施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要求验收。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情况;审查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审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落实情况;以及审查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通过的信息化项目须报县经信局备案。

    第四章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

    第十六条  县经信局负责牵头建设、管理和维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为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撑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部门管理的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资源,应在政务部门间实现普遍共享;县级部门管理的专业信息资源,根据政务部门履行职责业务需求,应在政务部门间实现按需共享;县级部门根据公共服务的需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政务数据的开放和社会化利用。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部门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县级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建设管理的信息资源,有义务提供给其他需要该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无偿使用,共享信息的政务部门要按授权的范围合理使用,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十九条  县级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等管理工作,并做好已建或新建信息应用系统共享接口的开发维护,确保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应用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信息应用系统已投入运行但未实现信息共享的部门,应实施相应的共享改造。

    第五章  信息化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资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整合存量资源、强化管理和提高效益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资金按照财政资金要求进行管理,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鼓励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采用服务外包模式,降低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运维成本。

    第六章  运行维护和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对信息化项目成本效益、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把绩效评估作为项目运维和后期建设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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