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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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发〔2017〕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大竹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竹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以下简称县长奖)评审程序,通过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活动激发广大青少年的科技创新热情,推动学校科学素质教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长奖是由大竹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获奖者由县政府进行表彰,授予县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  大竹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长奖奖励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评选活动。县长奖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领导、县科协主席、教科局局长担任。县长奖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县科协、教科局、财政局分管青少年科技教育的负责人和大竹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组成。县长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科协,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大竹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长奖评审委员会)在县长奖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县长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长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县长奖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县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县长奖每个竞赛年度表彰一次,竞赛年度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县长奖分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项目奖、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项目组织奖和学校支持青少年科技创新贡献奖,奖励竞赛年度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达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全国、全省、全市、全县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全国、全省、全市、全县“十佳”优秀科技辅导员,以及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特等奖、国家发明专利获得者等。

    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特等奖设项目奖10个和学校支持青少年科技创新贡献奖5个,项目奖由县长奖评审委员会从全县获奖的一等奖中投票推选,其中,少年儿童科学幻想绘画、青少年科学教育活动、DV作品、机器人创意设计等每个参赛项目入选特等奖最多不能超过2项。学校支持青少年科技创新贡献奖根据各校学生人数、报送作品数量、作品获奖情况、参加活动情况等由县长奖评审委员会综合考核。

    第八条  县长奖奖励类别和标准为:

    (一)全国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

    (二)全省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

    (三)全市市长奖、特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3000元;

    (四)全市一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

    (五)全县特等奖获奖项目,奖励10个,每个项目奖励2000元;

    (六)学校支持青少年科技创新贡献奖5个,每个奖励2000元;

    (七)优秀组织奖获奖团队,每个国家级奖励10000元;省级奖励5000元,市级奖励3000元,县级奖励10个团队,每个奖励2000元;

    (八)“十佳”优秀科技辅导员,国家级每个奖励5000元,省级奖励4000元,市级奖励3000元,县级2000元;

    (九)同一作品不重复奖励,按最高等次奖励。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九条  县长奖的参评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大竹县中小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幼儿园,下同)在校学生、“十佳”优秀科技辅导员、和优秀组织单位:

    (一)中国科协、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明天小小科学家”等活动中获奖者;

    (二)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三)四川省青少年机器人创新实践活动竞赛(提高组)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四)达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市长奖、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特等奖和一等奖获奖者;

    (五)大竹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特等奖获奖者;

    (六)全国、全省、全市、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十佳”优秀科技辅导员和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

    (七)重视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学校当年参加全国、省市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全国、省“机器人竞赛”;“明天小小科学家”等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学校;

    (八)其他经县长奖评审委员会认可的项目;

    第十条  县长奖的参评师生应当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科学,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师生,由所在学校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并附师生本人填写的《大竹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候选申报表》、获奖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县长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由申报单位自行填写《大竹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候选申报表》并附获奖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县长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县长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候选人,县长奖评审委员会从候选人中推选获奖建议人选,县长奖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建议人选进行审核,报请县长审定,确定本年度的获奖者名单。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三条  县长奖奖金用于获奖团队和个人的奖励,由县财政每年据实核拨到县长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县长奖评选、组织、颁奖大会、宣传、培训、创新辅导等工作经费,财政予以保障,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县长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县长奖评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初评、宣传和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县教科局负责组织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竞赛活动,帮助指导学生申报专利,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研究论文报告、项目查新报告、专利查新报告等。协助县长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相关文件资料和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评选工作中违反评选活动程序和工作纪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参评对象或县长奖获奖者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县长奖奖励委员会取消参选资格或荣誉称号,收回县长奖获得者荣誉证书。相关部门确认参评对象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正在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由县长奖奖励委员会报县政府同意,终止其继续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县长奖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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