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11〕40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大竹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大竹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应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具体标准如下:
(一)煤矿企业:年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的,存储330万元;年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的,存储260万元;年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的,存储200万元;年设计或生产能力6万吨的,存储170万元。
(二)非煤矿山企业:灰岩矿山企业存储40万元;页岩矿山企业存储20万元,砂岩矿山企业存储5万元。
(三)交通运输企业:二级资质的客运企业存储60万元;三级资质的客运企业存储50万元;四级资质的客运企业存储40万元;客运机动车租赁企业按三级资质客运企业标准存储。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CNG充气站存储30万元;各加油站、液化气充装站存储5万元。
(五)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批发企业存储30万元,各经营点存储0.3万元。
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核定和存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企业向县安监部门提供企业规模和生产能力的有效证明。
(二)由县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的标准核定其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出具《大竹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核定通知书送达后1个月内,由企业到代理银行办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储手续。
(三)代理银行办理完存储手续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风险抵押金存储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名称、专户账号、存储金额等情况及时反馈给县安监和财政部门。
第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县安监、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八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财政局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逐级备案。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包括事故现场抢救,聘请专家(或技术人员),聘请专业救护队伍和人员,购买、租用抢险设备、物资,事故处理等发生的费用。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受伤人员救治,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人员补偿、赔偿,死亡人员丧葬、抚恤,其他补助、救济,清理事故现场等发生的费用。
国家行政机关人员(不含被聘请的救援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不得从风险抵押金中列支。
第十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竹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支付申请表》,经现场救援、事故调查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县安监局和县财政局批准后,出具《大竹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
(二)由代理银行按照《大竹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批准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资金。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安监、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强制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费用开支: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县安监、财政部门强制动用风险抵押金,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后,强制动用风险抵押金开支的各项费用原始票据,须逐页加盖县安监、财政部门公章后复印装订成册存档,原始票据装订成册后全部移交企业。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风险抵押金由县安监、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
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县安监、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代理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终了后,将企业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按活期计息的利息收入返还该企业,或征得企业同意后转为下年度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安监、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将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全额退回,并注销其风险抵押金专户。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不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60日内,县安监和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县安监、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县安监、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动失效。原《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竹府发〔2005〕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