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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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11〕58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各地、各类自然灾害情况及损失情况,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自然灾害损失综合统计数据;
    (二)自然灾害损失分类统计数据;
    (三)重特大自然灾害重要统计数据;
    (四)自然灾害灾情、损失及抗灾救灾减灾工作情况综合报告。
    二、报送时间
    (一)旬报:汛期(5—9月)每旬报送1次,分别于5日、15日、25日下午5时前报送前10天本地灾情。
    (二)月报:非汛期(1—4月、10—12月)每月报送1次,于当月25日下午5时前报送上月本地灾情。
    (三)年报:本年度12月25日下午5时前报送全年本地灾情和全年的防灾减灾工作情况报告。
    (四)专报:
    1.单次过程灾害灾情统计数据,按专题通知要求,报送本次灾害过程自然灾害损失综合统计表、自然灾害损失分类统计表(本次过程灾情损失累计数)。
    2.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次日8时前报送前日重特大自然灾害重要数据;有专题通知要求的,按通知要求及时报送,截止报送日期以专题通知为准。
    3.县政府领导要求报送的专项灾情数据及报告。
    三、工作要求
    1.各乡镇要努力做好本地自然灾害灾情综合统计工作,将灾情数据及时准确报送县应急办;县级有关部门在上报市级对口部门的灾情数据时,要与县应急办沟通,相关数据和口径要保持一致;所附统计表中未能反映的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可在文字报告中详细反映。
    2.本通知从2011年5月1日起实行,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规范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报送工作,务必按本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容及表格样式,及时准确报送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数据和灾情报告,对于瞒报、迟报、漏报自然灾害灾情的通报批评。
    3.对于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请严格按照《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竹府发〔2011〕2号)要求执行。

    联 系 人:程勇超  杨国春      联系电话:6233661
    传    真:6230206
    电子邮箱:dzxyjb@126.com

    附件:1.自然灾害损失综合统计表(一)、(二)
          2.自然灾害损失分类统计表(一)、(二)
          3.重特大自然灾害重要数据统计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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