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竹县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5-05-15
点击数:人次

​竹府办〔2015〕43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大竹县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大竹县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贯彻落实全县党风廉政建设暨社会评价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等突出问题,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提升群众满意度,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决定从2015年5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县开展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
    一、工作目标
    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等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开展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即退”,促进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到位、规范实施、公平公正,努力打造“阳光低保”,提升群众对低保工作满意度。
    二、工作任务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竹府发〔2014〕8号)要求,各乡镇对本辖区截至2015年4月底已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进行全面核查清理。核查清理的重点范围包括:
    1.死亡、服刑、户籍迁出本辖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除外);
    2.已领取社保金、退休金的;
    3.年满18周岁以上未读书有劳动能力的和大中专学生已毕业的;
    4.家庭经济状况改善,人均收入超过我县最低保障标准的;
    5.享受低保人员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但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且有赡养、抚养能力的;
    6.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包括商业用房)的;
    7.家庭购买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及大型农机具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或进行高消费的;
    8.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在收费性学校就读或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在高收费性质的学校入学入托的;
    9.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或涉外务工的;
    10.单位(包括县级部门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
    通过核查清理,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予以取消,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工作步骤
    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署启动阶段(2015年5月1日至5月15日)。各乡镇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及时研究制定本辖区低保对象核查清理的具体方案,部署相关工作。县民政局、各乡镇要集中开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活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展板、标语、手机短信等载体作用,大力宣传开展城乡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的目的意义、清理对象及范围、工作步骤,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增强群众的参与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向社会公布监督和举报电话,建立低保投诉举报台账,为开展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核查清理阶段(2015年5月16日至7月30日)。各乡镇要组织调查核实人员在村(社区)的协助下对低保对象逐一入户核查,按照核查清理内容逐一进行核实,并填写《入户调查表》。对群众举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要重点调查,认真核实,必要时可通过信函索证等方式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准确认定低保对象的有关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各乡镇要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村(居)为单位对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村(社区)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低保对象的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情况认真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按“保留低保”、“取消低保”分别填写《大竹县城乡低保核查清理汇总表》,于7月30日前将《核查清理汇总表》报县民政局备案。各乡镇要将本辖区的低保对象核查清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30天。
    第三阶段:检查督导阶段(2015年8月1日至8月15日)。县上成立督查组对各乡镇开展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掌握各乡镇工作动态,督导、协助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的,要责令整改;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和投诉的重大信访案件,要督办解决。
    第四阶段:总结整改阶段(2015年8月16日至8月31日)。各乡镇要将城乡低保核查清理工作的相关资料和数据收集、汇总、整理、归档,并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的整改措施,推进低保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低保核查清理工作总结于8月底前上报县民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城乡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直接关系到城乡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为组长,纪委书记、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的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抽调人员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具体负责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各乡镇要切实履行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细化责任,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核查清理工作。县民政局要做好低保对象核查清理的业务指导。县政府督查室、县纪委(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低保对象核查清理的监督和检查。
    (二)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县民政局、各乡镇要对低保对象实行定期公示,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继续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群众举报、反映的真实情况,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各乡镇要认真开展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强化正风肃纪,下决心整治本辖区在社会救助领域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县督查组要对各乡镇开展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定期通报;对核查清理工作敷衍了事、该清退未清退、违背政策规定搞“人情保”和“关系保” 的,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一案双查”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乡镇不得将低保作为解决信访、纠纷及遗留问题的工具和手段,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严禁享受低保,单位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要实行登记备案,县级部门、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不得插手干预低保工作,对插手干预、优亲厚友、干扰低保管理秩序的,一经查证属实,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还将严肃追究乡镇党委、政府的责任。
    (三)切实整改,务求实效。在开展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限期整改。对低保审核审批程序不规范的,县民政局、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竹府发〔2014〕8号)的规定履行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程序,规范运作;对低保对象认定不准确的,要坚决纠正和杜绝不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纳入低保的做法,县民政局要加快建立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与公安、人社、住建、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准确,有效减少和遏制“错保”发生;对基层能力保障不足的,要采取内部调剂方式加强基层低保工作力量,给各乡镇配备的低保协理员、各村(社区)配备的低保信息员要全部到岗到位,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没有纳入低保的,各乡镇要积极主动发现,帮助解决困难,禁止设立低保指标而拒绝困难群众提出的低保申请,要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即退”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对低保对象管理不到位的,要定期开展低保对象复核和《低保证》审验,建立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高有低的动态管理机制;要督促各村(社区)尽快移交以前管理的低保档案,加强对低保档案的管理。

    附件:1.大竹县城乡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入户调查表
          2.大竹县城乡低保对象核查清理汇总表(一)、(二)
          3.大竹县城乡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取消人员汇总表
          4.大竹县城乡低保对象核查清理统计表(一)、(二)
          5.大竹县单位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