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发〔2015〕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大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3日
大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明确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复议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县政府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全县行政复议工作的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县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本县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以下简称案审会)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联系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三)提出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人选;
(四)组织承办全体会议和案审会;
(五)制作全体会议《会议纪要》、案审会《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六)向全体会议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七)执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定事项,审议一般性案件;
(八)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全体会议审议:
(一)修改《大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和修改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他相关工作制度;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涉及县政府和全县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于每年一季度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决定,或者超过行政复议委员会三分之一委员提议时,可以另行召开。
全体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全体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日期、审议事项、会议议程书面通知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全体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或者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八条 全体会议议决事项,由与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持人根据审议事项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条 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制作《会议纪要》,并分送县政府领导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委员。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案审会审议:
(一)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二)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四)社会影响较大;
(五)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
(六)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认为需要由案审会审议的案件。
第十一条 案审会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议需要,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决定召开,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者其指定的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案审会由7名以上(单数)委员参加,其中非常任委员不少于4名。
参加案审会的非常任委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事项和委员专业特长选定。
第十三条 决定由案审会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
《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有关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和待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案审会召开的5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和《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等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第十五条 参会委员认为需要查阅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案卷材料,或者需要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补充提供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可以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供相应的便利。
第十六条 参会委员在案审会召开的1日前,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的待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参会委员认为案审会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注明。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参会委员提交的书面意见汇总报送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主持人。
第十八条 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二)主持人提出待审议事项;
(三)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四)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五)参会委员在案审会《会议笔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人在案审会上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承办人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情况;
(三)案件存在问题或者争议焦点、承办人倾向性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条 案审会主要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的待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参会委员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书面提交对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的,应当一并予以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一次案审会可以审议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审议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二条 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过半数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的,案审会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者调查取证结束后继续审议。
第二十三条 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以过半数的表决通过审议事项。
审议事项经表决没有过半数通过的,由案审会主持人根据实际表决情况确定倾向性的审议意见。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案审会结束后及时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报案审会主持人签署。
《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应当根据案审会《会议笔录》制作,载明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经案审会审议的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以县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如果不同意该拟订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决定提交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通知被申请人答复、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等事项,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制作相应法律文书,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行政复议延期、终止以及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等事项,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审签后,制作相应法律文书,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授权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审签后,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法制办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开支。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从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没有固定报酬,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其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的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发布前公布的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