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发〔2015〕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已经大竹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
大竹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处理民商事务的能力,建设法治政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是县政府的非常设法律咨询组织,负责为县政府及县政府领导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团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的组织、联络、协调工作,县政府法律顾问团与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受县政府委托,为县政府的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县政府委托,对县政府事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进行分析研判,及时为县政府出谋划策;
(三)受县政府委托,代理县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受县政府委托,对部门代县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和协调县政府所属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六)受县政府指派,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七)受县政府指派,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参与政府领导接访、承担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授课;
(八)受县政府指派,参与县政府召集的重大涉法事务的研究讨论;
(九)办理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团长,主持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县政府法律顾问团会议。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审判、法律教学、法律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在执行县政府的法律事务工作中统称“县政府法律顾问”。
第七条 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受过系统的理论教育并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所从事法律实务工作领域具有专业影响力;
(三)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法事项;近5年没有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所在律师事务所近3年没有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年龄一般应在3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身体健康。
第八条 拟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专业人员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审查后报县政府决定聘任,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对任期内的县政府法律顾问有重大失职行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决定后予以解聘。
县政府根据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决定;具体案件代理费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参照社会同类事务代理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县政府法律顾问协商一致后报县政府审批。为县政府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的,不支付报酬。
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由县政府审定后,县财政据实拨付给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再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支付给县政府法律顾问。
第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应按县政府的要求,提供经常性的法律咨询服务。县政府可委托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秘书处统筹安排法律事务,也可以直接向县政府法律顾问交办法律事务。
第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团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决策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在受聘期间,县政府按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为其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县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向县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应当提交规范的署名书面意见,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团长审查签批后送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重大法律事务,应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团长召集县政府法律顾问集体研究,并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名义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对提供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对所提供的法律意见以及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县政府和县政府法律顾问团以外的任何人披露,如县政府认为需要对外披露时,必须按县政府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予以解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处分、吊销或注销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四)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县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商业活动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的;
(六)从事其他损害政府合法权益活动的。
第十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外的业务时,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第十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及相关工作规定;
(二)忠于职守,维护县政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发表意见、建议;
(四)认真、细致、公正、高效完成承办的各项事务;
(五)与承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六)按时参加县政府法律顾问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七)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八)未经许可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披露、泄露政府信息;
(九)不得利用县政府法律顾问的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其他利益;
(十)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在受聘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受县政府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与自己或自己亲属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或者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团长决定回避。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同意县政府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事项,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办理县政府的相关委托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受县政府邀请,县政府法律顾问可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并提供法律意见: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同意,可邀请县政府法律顾问参加;
(二)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团长参加,并可根据需要,邀请或指定有关专业的县政府法律顾问参加;
(三)县政府专题会议需要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派员参加的,由县政府办公室通知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团长委派县政府法律顾问参加。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经县政府同意,可列席有关情况通报会或信息发布会。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可根据工作需要阅读上级和县政府的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阅读范围和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所需专项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县政府法律顾问因办理县政府法律事务所发生的代理费、差旅费、通讯费、材料文印、调查取证等支出费用,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核实,报经县政府审批后,在专项经费中报销。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配合的,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且不服从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秘书处安排的,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对其行为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以及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综合考评和监督的结果作为支付固定报酬的依据。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原《大竹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竹府发〔2007〕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