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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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FD-2012-004

 

 


竹府发〔2012〕19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大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大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竹府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应当对该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不予审议。
    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按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可在下列时段提请县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充分协调之后;
    (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在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之前。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在提请县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一)行政决策的背景资料、决策内容;
    (二)行政决策的可行性说明、备选方案以及省内其他县(市、区)类似情形的做法;
    (三)所涉行业专家的论证意见;
    (四)与该行政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
    (五)县政府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四)是否存在决策程序不合法;
    (五)是否存在其他的法律问题。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在拟定决策草案的过程中,可以邀请县政府法制机构参与前期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可邀请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专业背景知识的专家参与审查,参与审查的专家应与该决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判断的因素。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就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向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情况复杂或法制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到外地学习考察;
    (二)收集有关资料;
    (三)召集政府法律顾问团会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
    (四)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对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合理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合理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
    (四)认为有必要向同级政府提出的其他问题。
    县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和来文单位使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审查期限中止,待行政决策拟定单位补齐材料后继续计算审查期限。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县政府法制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相关法律专家或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专业背景知识的专家可受邀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相关资料、信息等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县政府所属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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