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FD-2014-006
竹府发〔2014〕9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竹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7日
大竹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竹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大竹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防汛排涝等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监察对象的监察。
第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跨县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确定。
(二)县域内的抢险救灾项目,由抢险救灾指挥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时提出方案(含投资估算、承包单位资质),报县政府确定。
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积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评估。
第九条 依照本暂行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项目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及时办理。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
第十条 县住建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局、国土资源局分别建立市政建筑、水利水电、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并报县政府备案。储备库应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一)进入储备库的单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分为市政建筑、水利水电、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地质灾害五类,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
(二)储备库中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同等级资质分别不得少于2家;施工单位同等级资质分别不得少于3家。储备库名单应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相关单位应尽快建立储备库。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从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开。
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包单位确定后,在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项目业主应当与其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3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结算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抢险救灾工程施工优先选择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第十五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使用政府性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并支付款项的50%;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业主送财政投资评审后,报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违法、违纪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废止。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