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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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发〔2015〕5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
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61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按照统筹谋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扎实推进的工作思路,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努力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腐败。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驱动原则,政府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平台建设和运行,集中交易、管办分离。坚持整合资源、综合监管原则,立足各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职能定位,整合信息、场所等资源,服务、管理、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综合监管、行业监督、行政监察、社会监督相结合;坚持统一交易服务平台,统一分类规则流程,统一信用信息发布,统一综合监管机制。
    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一)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职责。县设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研究解决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承担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监管职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构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制。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协调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监督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有关工作,承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服务管理机构,承担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和现场服务管理等工作;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国资办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行业监管;县监察局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
    三、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
    (一)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筹谋划、扎实推进,加速整合现有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必须与各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
    (二)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集中交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目录应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作为基本内容,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因特殊情况暂不整合纳入的,须经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目录外的交易项目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交易的,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准,同时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后实施。
    (三)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积极探索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管理机制,大力推行现场标准化管理和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加快制定完善各类进场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流程和现场管理、服务标准。
    (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化建设。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向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加快与省、市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交易和监管信息数据交换和集中共享。大力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和异地电子评标。
    (五)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管理办法,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执业信用记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报名或资格预审、开标等环节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真实性的审核,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企业、个人和评标专家“黑名单”制度并依法公开曝光,将执业机构和人员的诚信状况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银行授信、公共资源交易执业资格等挂钩,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外部环境。
    (六)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配套制度建设。集中清理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对违反政策法律、已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或已无执行必要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及时作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对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加快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现场服务管理、信息公开管理等制度。
    四、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主管部门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构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系,严格按职责加强监管。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行政监督或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实施监察,依法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探索推进创新和转变监督方式。加快建设电子化行政监督、监察系统,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连接,实现对交易活动的依法实时监控和自动预警。推进社会监督,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促进平台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单位)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强化职责落实,严格监督管理,加强指导考核,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制度要求贯彻执行到位。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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