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发〔2015〕23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现将《大竹县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日
大竹县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强我县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考核,不断增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措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保重点工作及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1号)和《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川办发〔2013〕23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是指出现本办法规定情形被“一票否决”的,取消该责任单位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作为该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期限为一年,自下达《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一票否决”情形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未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
(二)年度辖区内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1次或一般性突发环境事件3次以上的;
(三)对辖区内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新、扩、改项目,不制止、不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制定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悖的“土政策”,不履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违背产业政策,致使国家明令关停的“十五小”、“新五小”等重污染企业出现反弹的;
(五)因环境污染问题,发生集体到县、市、省和进京上访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因监管不力造成乡镇(街道)集中饮用水源严重污染的。
(七)县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因环境保护问题需要实施“一票否决”的。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一票否决”的情形。
第八条 县级相关部门及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未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县级相关部门及事业单位承担的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为未办理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和企业供水、供电、供气的。
(四)县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因环境保护问题需要实施“一票否决”的。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一票否决”的情形。
第三章 “一票否决”程序
第九条 县委县政府组成考核小组,每年年底依据本办法第六、七条的内容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拟否决的责任单位,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条 在提出“一票否决”建议前,应听取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县委县政府审议。
第十一条 “一票否决”决定作出后,应在7日内将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决定书送达被否决的单位,同时抄送县委目标办、县政府绩效办、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综治等部门。
第十二条 县环境保护局应加强对被“一票否决”单位的检查督办。被“一票否决”的单位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抓好整改,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对造成严重损失和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责任人,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