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06〕127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达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和《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通知》(竹府发〔2006〕28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浪费,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节约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等)、人民团体占有、使用的国有房产、土地、办公设施、设备等各类国有资产及其利用公共资产(资源、资金等)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包括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咨询服务部、食堂、宿舍、经营网点、内部商店、印刷厂及各类独资、合资、合作公司等)的公有资产(含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
二、清理步骤
本次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2006年12月10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各行政事业单位自查清理申报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为全面清理核实阶段;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3月30日为汇总、分析、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阶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资办,具体负责国有资产清理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此项工作,明确责任,安排专人在规定时间按规定内容开展国有资产清理和产权登记各项工作,确保资产清理和产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肃纪律,彻底清查。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摸清各类资产的基础上,如实填报《大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理明细表》(见附件),不得瞒报、漏报、隐藏资产,否则将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报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县国资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股,一份本单位存档。有下属单位的,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统计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和明细表一并报县国资办。在资产清理和产权登记期间,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确需处置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把关,数据可靠。县国资办要组织人员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国有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核实,确保掌握的数据详实、情况可靠,并汇总造册,存档备查,切实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不重不漏,资产来源、去向情况分明,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