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竹县城区环卫服务费和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0-02-10
点击数:人次


竹府办〔2010〕5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城区环卫服务费和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城区环卫服务费和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大竹县城区环卫服务费和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卫服务费和垃圾处理费,是指环境卫生服务单位通过提供劳动或其他服务而征收的有关费用和将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  按照“谁污染、谁缴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凡在城区内产生和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特种医疗垃圾等各种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环卫服务费和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本县环卫服务费和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
    第五条  县环卫所负责环卫服务费和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县财政、规划建设、物价、税务、运管、国资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环卫服务费、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国家机关、驻竹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等环卫服务费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由县环卫所组织征收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代收。
    第七条  环卫服务费和垃圾处理费实行定额和按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收取,其征收标准按照《大竹县物价局大竹县规划建设局大竹县环保局关于制定大竹县城区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竹价费〔2003〕33号)、《大竹县物价局大竹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大竹县城区环卫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竹价费〔2003〕34号)执行,具体收费办法如下: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委托县供电部门(大竹县供电局或县电力公司)以户为单位按月定额代收;驻竹单位、省市部门垂管单位委托供电部门(大竹县供电局或县电力公司)按量代收。
    (二)县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0元/月人)委托县财政局按年定额代收。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委托县地税局按量代收。
    (四)城市出租车、营运车辆、公交客车、机关小车等机动车辆委托县运管所定额代收。
    (五)拆迁、建筑施工工地委托县规划建设局按量代收。
    (六)其他项目的环卫服务费和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卫所依法依规征收。
    第八条  收取环卫服务费和垃圾处理费的单位,须持有县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收费许可证》由县环卫所统一到县物价局申办,县环卫所申领收费许可证正本,被委托的收费单位领取收费许可证副本。
    第九条  环卫服务费和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支付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同时接受县审计、物价、财政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环卫所按收费金额的3%向委托代收单位支付手续费。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环卫服务费和垃圾处理费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依法收取环卫服务费和垃圾处理费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规定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环卫服务费和垃圾处理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竹县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城区环卫服务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竹府发〔2003〕24号)同时废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