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炭资源整合建设项目和关闭矿井监管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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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10〕111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煤炭资源整合建设项目和关闭矿井监管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县煤炭资源整合步伐,加强资源整合关闭矿井监管,坚决杜绝“一矿三多”(一矿多井口、一矿多业主、一矿多系统),达到“四个一”标准(一个矿权、一个法人、一个独立的生产系统、一个统一的经营管理团队),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我县平稳好转的安全生产形势。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煤炭资源整合建设项目和关闭矿井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源整合关闭矿井监管工作。根据《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煤矿整合关闭工作的通知》(竹府发〔2007〕34号)精神,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是煤矿整合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专人加强对资源整合和技改建设煤矿的关闭矿井监管,确保关闭矿井关死关严,防止死灰复燃。
    二、加强对不利用井口的炸封工作。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技改煤矿不利用井口的炸封工作。资源整合和技改建设煤矿是不利用井口炸封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撤出不利用矿井井下、地面设施设备,切断电源,撤除生产用厂房及工业广场等工作,并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不利用井口按照煤矿关闭标准实施炸封。井口炸封后,县煤整办、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等部门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验收,炸封验收合格后,监管工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对需利用井口的监管工作。煤炭资源整合建设项目和技改建设煤矿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对所需利用井口进行维护或剃刷,但不得擅自进行井下采掘作业。煤矿必须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煤管站写出书面承诺,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擅自组织生产,并落实专人管理。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煤管站要加强对所需利用井口进行日常监管,防止非法采掘作业。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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