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竹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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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发〔2010〕17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竹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大竹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大竹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献身科技事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教兴县战略”进程,推动全县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大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竹县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积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加快科教兴县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为维护科技进步奖励的严肃性,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大竹县科技进步奖授予在自然科学范畴内的下列方面为我县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一)在推动全县科技、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中,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纯科学技术理论研究成果,不包括哲学理论、政治理论和伦理道德方面的研究成果。
    (二)技术开发成果。包括农林牧副渔新品种选育、新技术研究成果,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设计开发、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应用研究成果。
    (三)引进试验、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而获得显著效益的应用成果。
    (四)宣传普及先进实用科学技术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重大工程设计、发展战略研究、重大资源调查和规划等。
    (六)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技术市场、信息、档案工作中取得的重要成果。
    第五条  上述科技成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为推动工农业科技进步,在研究、设计、制造工作中取得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引进、消化、普及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取得的新成果;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选育、培育、推广、示范的新生物品种、开展资源开发利用、普及科学技术取得显著成果;进行实用技术组装配套获得优质、高产、高效的农业科技成果等,在县内居领先水平,同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二)为推动社会领域的科技进步,在环境保护、人口控制、医疗保健、通讯设施等方面进行的科研、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应用和重大技术工程建设取得的成果,技术水平达到省内或地区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同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十分显著的社会效益。
    (三)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进行研究而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重大科技经济发展战略、区划、规划、可行性研究、预测预报、科技立法、科技管理、标准计量、信息技术、技术市场等工作中的研究成果,具有科学性、创造性、适用性,经同行专家评审达到市以上先进水平、并被相关部门采纳运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综合效益。
    (四)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在理论和原理上有创新和发展,其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不含科普、检索或信息刊物)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其成果得到学术界的认可或被多家引用,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上宣读,专家作出了肯定性评价,对本领域学科发展和技术进步有重大意义和指导作用。科学技术专著(包括誌书)必须是国家出版部门正式出版发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内部印发。
    (五)工农业科技成果项目应用于我县经济建设,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取得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工业项目实现年新增利税 50 万元以上;农业项目年新增产值300万元以上(不累计,可以最高年份计)
    第六条  经济效益考核方式。工业项目和其它能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必须有财务部门证明和税务凭证;农业项目中以社会效益为主的项目成果和其它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成果,必须有相关部门证明或同行专家的评价报告;科学及社会发展领域等项目必须有综合效益分析材料和同行专家的评价报告,以及应用部门的证明。
    第七条  大竹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县科技进步奖励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组织成果的认定。科技成果的认定方式分为“成果鉴定”和“成果资格认定”两种。科技成果在完成后应及时申请科技成果鉴定或资格认定。县科技局根据完成者的申请及时组织成果鉴定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和归档。
    由国家法定审查机构审查批准的科技成果,如标准、计量、药物、食品、生物新品种、压力容器开发等,在提供审批证明书和应用效益证明后、不再鉴定或验收;开发完成的专利项目和引进专利应用项目,在提供专利证书和应用证明后,可不再鉴定或验收;正式出版或批准印发的专著,在提供出版证书或批准文件后,不需再鉴定或验收。以上三类只要证件齐全,即通过成果资格认定。
    (二)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年度组织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和受理。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申报评审一次。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对所属组织或个人申报奖励项目进行初审,择优推荐,签署意见后,报大竹县科技局。无行政主管者,直接向县科技局申报。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个人或组织必须是在报奖项目中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单位。一个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得超过三个,主要完成者一般不超过七人、最多不超过九人。填报《大竹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申报书》,同时提供“成果鉴定书”或“成果资格认定证书”、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或评价报告等材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评审费。
    县科技局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科技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申报上级人民政府的科技奖励。
    (三)负责组织大竹县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设立“大竹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评委会人员由县科技局推荐,县人民政府聘任。办事机构设在县科技局,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县科技局每年根据受理的申报情况,在适当的时候组织评委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委会对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认真评审,提出初步的奖励意见。经评委会评审通过后的拟奖项目,县科技局向全县公告一个月,广泛征求意见。在此期间有异议的项目,按性质分别由县科技局会同申报推荐部门或评委会提出处理意见。评委会对异议有最终审核、裁决的权力。超过一个月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征求意见后确认的项目,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八条  大竹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档次。每届特等奖授予一项(也可空缺),一等奖授予两项,二、三等奖依据当年实际情况评审。获奖者分别由县政府授予集体奖牌、个人荣誉证书和奖金。项目主要完成人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特等奖:奖励现金40000元;一等奖:各奖励现金30000元;二等奖:各奖励现金20000元;三等奖:各奖励现金15000元。
    奖金额度根据县域经济增长情况逐届适当增长。奖金分配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按贡献大小主持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九条  县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和奖励经费由县财政专项列支,县科技局依据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委员会的奖励决定具体经办。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奖:
    (一)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严重污染环境的;
    (三)严重损害和浪费资源的;
    (四)破坏生态平衡和有损社会公德的。
    第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技进步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委员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奖状、证书。其主要完成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县科技进步奖。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县科技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三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科技局员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十四条  县级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科技奖。县内社会群众团体需设立科技奖的,必须报县科技局批准,并不得向报奖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县外组织或公民在发展我县经济、推动我县科技进步活动中,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和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符合本奖励办法的,同样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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