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中院公布2020年5起典型案例
来源:达州市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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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2020年达州法院司法助力长江流域“十年禁渔”5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为缓解长江当下的生物资源压力,为野生物类繁衍提供足够的时间,维护生物多样性,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达州生态环境是长江中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我市通川区、达川区、宣汉县、渠县、开江县被列为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重点区县。

近年来,达州法院认真落实长江流域全面禁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68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3件。此次向社会公布的5起典型案例,旨在表明人民法院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零容忍、严打击、强震慑的坚定态度,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齐心协力落实长江流域“十年禁渔”要求,推进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

【案例一】

达川区:非法捕捞野生鱼286千克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3日至4月21日,夏某在达川区申家乡三峡村州河流域使用带电渔网捕捞野生鱼达286千克,并将捕捞的野生鱼以30元/千克的价格出售给申家乡街道“牛儿一”餐饮店经营者郭某,共获利8585元。达川区公安分局民警从郭某处扣押夏某出售的野生鱼7.8千克,从夏某处扣押逆变器、渔网、超声波等捕鱼工具。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采用电击方式捕鱼的事实,并退赃款8000元。

【裁判结果】

一、夏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夏某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2575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夏某的违法所得8585元,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捕鱼工具,予以没收。

【案例二】

渠县:非法捕捞0.63千克野生鱼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5日20时许,尹某邀约黄某到渠县有庆镇太阳村中滩河天然河域,采用电池、变压器、两根鱼竿、渔网组合的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渔产品,被有庆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统计,尹某、黄某共捕获4条鲫鱼、重0.5千克,11条白条、重0.06千克,1条鲢鱼、重0.07千克,总共0.63千克。尹某、黄某其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裁判结果】

一、尹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查扣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二、黄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查扣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尹某、黄某赔偿渔业资源损失409.7元(已足额赔偿)。

【案例三】

宣汉:夫妻非法捕捞野生鱼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日23时许,李某带着电鱼工具等,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王某(二人系夫妻关系)从宣汉县上峡乡印凤街家中,前往上峡乡宝塔村陈家嘴(小地名)河坝。李某下河电鱼,王某站在岸边提桶装鱼。电鱼半小时后,宣汉县南坝派出所巡河民警发现异常,二人便分别藏匿于附近草丛中。5月3日凌晨0时许,民警现场查获电鱼工具及装有野生鱼的塑料桶一个,经称重所电鲢鱼净重0.4千克,鲫鱼净重0.55千克,白条净重1千克,共净重1.95千克。后王某主动到宣汉县南坝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宣汉县水产局评估认定,李某、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总损失2313元,需增殖放流鱼苗11565尾。

【裁判结果】

一、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扣押涉案物品,由宣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二、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三、李某、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2313元、增殖放流所需的鱼苗费用2313元,共计人民币4626元。

【案例四】

通川:男子下河电鱼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0日10时许,王某携带捕鱼器到通川区东岳镇坵林村5组李家沟(小地名)天然水域,通过电击的方式在该水域内捕捞水产品,当场被通川区水产渔政局工作人员挡获,挡获时王某已非法捕捞鲫鱼212条、重2.35千克,杂鱼90条、重1.375千克,泥鳅22条、重0.47千克和小龙虾2只、重0.03千克。同年3月18日,公安机关从王某处扣押了上述渔获物及电捕鱼器一套(含动力锂电池一块、能量转换输出器一个、导电杆二根)。王某的违法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2213.75元。

【裁判结果】

一、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二、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通川区水产渔政局缴纳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用(修复费用)2213.75元,由该单位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于通川区东岳镇坵林村5组水域。

【案例五】

开江:父子一同下河电鱼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2日20时许,蒋某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与儿子蒋某某(未满16周岁)一起携带电鱼设备(包括电瓶、增压器、电线、塑料船等),在开江县甘棠镇跳蹬河村白岩河(长江流域自然水域)电鱼。二人被开江县甘棠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时,共捕获鲫鱼7条、黄骨鱼1条、梭子鱼5条、土鲶鱼2条,共计1.54千克,电鱼设备被当场扣押。经开江县水产站鉴定,其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总计1155元。为修复被破坏流域生态环境,蒋某需增殖放流鲫鱼15千克(100克/尾)、鲶鱼750尾(寸苗)、黄颡鱼100尾(寸苗)或者赔偿渔业资源损失1155元。

【裁判结果】

一、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开江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二、蒋某赔偿渔业资源损失1155元(已足额赔偿)。(赵曼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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