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政执法权的意见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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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发〔2010〕22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政执法权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激发乡镇发展活力的“十条意见”和“六条补充规定”,体现基层安全监管“权责一致”,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扩大安全生产监管覆盖面,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委会)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政执法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安监〔2005〕28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川办发〔2008〕7号)精神,现就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政执法工作(以下简称委托执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委托执法的意义
    近年来,我县采取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形式,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由于乡镇没有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权,缺乏监管与执法手段,致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存在“部门管不到、乡镇管不了”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委托乡镇开展一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利于解决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有责无权的问题,有利于加强以安监队伍建设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建设,强化对基层安全隐患的监管和整治,实现安全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紧抓好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各项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为县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委托执法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委托的原则。县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确定委托执法的依据、主体、范围、程序和对委托事项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报县政府法制局备案。
    (二)权责对等的原则。要明确划分职责和权限,实现权责统一;在委托执法过程中,要明确规定受委托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行使执法权的条件和程序。
    (三)委托与监管并重的原则。受委托机构在受委托权限内可以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进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对受委托权限以外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并配合委托机关处置。相关执法权委托后,执法责任主体仍是委托的县级行政机关,对受委托机构的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委托执法权限、委托对象、委托机构执法人员资格及委托内容、委托程序
    (一)委托权限:安全生产检查权、对有现实危险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紧急处置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整改权、按简易程序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对象:已经正式成立,组织健全,分工和职责明确,有2名以上具备委托执法资格人员的乡镇、有关部门。
    受委托机构执法人员资格:在乡镇人民政府任职,负责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省安监局和省政府法制办委托执法资格培训合格、申领了省政府统一制发的委托执法证件的人员。调离所在乡镇或工作发生变动,其所持有的委托执法证件应立即由县安监部门收回,报县政府法制局注销。
    (三)委托内容:乡镇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集体、外资(合资)、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国有或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包括非煤矿山、危险化学物品、烟花爆竹等企业安全监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监管,乡镇道路交通、渡口码头安全监管,乡镇农业机械安全监管等。
    (四)委托程序:乡镇、有关部门符合各项委托执法条件后,由县安办制发委托执法实施方案,方可开展委托执法工作。委托执法方案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委托依据;受委托执法的主体、范围、权限和责任;委托执法的纪律和主要规定;应当撤销委托的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成立大竹县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府办、安监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监察局、农机局、县政府法制局、交警大队、海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负责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保证乡镇安全监管机构、人员、装备、经费的落实,选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业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充实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岗位。
    (二)加强资格培训。各乡镇务必在2010年7月底前完成委托执法人员确定,原则上确定1名乡镇长、1名分管副乡镇长、2名工作人员,县政府法制局、安监局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进行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县安监、公安、交通、农机、交警、海事等相关部门加强委托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严格票据管理。按照《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非〔2005〕13号)和县财政局有关规定,严格票据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收取的资金全额用于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经费。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相关委托执法部门要严肃委托执法纪律,建立完善委托执法责任制度,加强对委托执法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对违反委托执法规定、超越委托执法权限的,立即取消委托执法资格,收缴委托执法证书。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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