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意见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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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发〔2010〕24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及比选交易活动的意见》(达市府发[2007]31号])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8]38号)的规定,在大竹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各部门不得再建立招投标比选、国有资产拍卖、国有土地及矿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已建立的应停止使用。
    二、全县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比选,政府采购的招标,国有资产拍卖、国有土地及矿权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否则,相关部门不得派人参与现场监督。未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的进场交易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不得办理后续手续。同时,纪检监察部门将对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三、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做到开、评标场地规范,管理制度健全,现场监督有序。
    四、在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确保当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设立评标专家抽取终端。
    五、全县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相关专业工程代理机构比选、施工、监理、中介服务、材料设备采购等,国有资产拍卖,国有土地及矿权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报名地点统一设在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设立报名点。
    六、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场地设施建设,做好交易活动的场内监督及现场见证服务。对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及中标等交易信息进行全过程记录,并按规定向县监察局、发改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七、县监察局(招监办)要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全过程,对其实行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重要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防止串标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八、所有进场交易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包括项目业主、代理机构、投标企业、监督部门等人员均应接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秩序管理。有关制度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九、凡违反招标投标比选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规定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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