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实施意见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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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发〔2010〕26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0﹞5号),切实履行政府公共卫生职能,推动大竹县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有效实施,预防重大疾病传染,保障母婴健康,降低出生人口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免费自愿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倡导优生优育,按照《大竹县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大竹县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提出的“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要求,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拟结婚人员自愿、自觉参加婚检的工作机制,力争全县婚前医学检查率在2010年达到50%以上,以后逐年增加,从而降低全县出生人口缺陷,全面提高人口素质。
    二、婚检对象与婚检项目
    (一)婚检对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且男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户籍在大竹县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当事人,自愿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处领取全市统一格式的《达州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表》,到指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简称“婚检机构”)进行检查。
    (二)婚检项目: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胸透、B超、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肝功能、乙肝两对半检测、阴道分泌物检查、抗HIV筛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卫生咨询。除以上政府提供的免费婚检项目外,个人根据医学建议和自愿选择的其他检查项目费用自理。
    三、婚检机构与婚检程序
    (一)婚检机构:开展婚前医学健康检查的机构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各承担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设有男、女检查室,配有常规检验、专科检查设备和专用软件,并配备两名以上具备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项目所要求执业资质的检查人员(其中一名女性)。
    (二)婚检程序:婚姻登记机关在为婚姻登记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前,主动宣传婚检政策,倡导当事人自愿接受免费婚检。婚姻登记当事人领取《达州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表》,婚姻登记当事人到取得婚检资质的婚检机构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婚检机构按规定项目进行医学检查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同时提出相应医学意见,进行婚前卫生指导和提供婚前卫生咨询;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交回婚姻登记机关保存,婚检机构妥善保管为免费婚检对象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存根、体检表及各种检查单据,以备核查,并对体检结果保密,并按季度统计免费婚检数量。
    四、经费保障与拨付
   (一)经费保障:县财政局每年按照相关收费标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二)经费核拨:县财政局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结算,各婚检机构统计好半年免费婚检数据报县卫生局、民政局审核签属意见后,交由县财政局核拨。
   五、部门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部门职责:县妇联、共青团要广泛宣传,推动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督查;卫生部门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工作规范,依法确定婚检机构、服务流程、检查项目及免费检查条件,加强对承担婚检机构的监督,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全县免费婚检工作情况;宣传部门要搞好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努力提高群众自觉婚检意识;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婚姻登记条例》,做好对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宣传、引导工作,发放《达州市免费婚前医学体检表》;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提供有关人口、家庭、计划生育的咨询服务,积极参与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经费预算,及时拨付已经实施的婚检费用,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物价部门要严格审核收费标准;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居民的宣传、动员工作,使结婚登记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主动到婚检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二)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增强责任,高度重视婚前医学检查,确保我县婚检工作取得成效;卫生、人口计生、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县卫生局要建立健全免费婚检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规范服务流程,简化操作环节,提高服务质量。婚检机构要充分尊重受检人员的健康权、隐私权、选择权和知情权。对患有疾病的受检人员,要按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等技术规范的要求,提出合理的治疗意见和建议,并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
    六、监督与处罚
   在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中,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徇私舞弊、冒领、造假、乱收费。县卫生、民政、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婚检工作的指导与督查,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婚检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对违反规定开展婚检工作的机构或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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