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烟草专卖局:《大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解读
来源:县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2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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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切实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合理配置行政许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大竹县烟草专卖局制定了《大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原因

我县2016年2月18日发布的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施行期间本通知所依据的重要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51号令)已于2016年5月17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17年2月27日配套印发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替代了原《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的内容基本上不涉及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但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范流程,防控风险,强化监管,区分情形,细化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更规范细致的要求。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在此基础上于2019年10月22日出台了《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为积极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新期待、新需求,我局梳理了原《规划》在施行的四年多时间以来主要存在的问题:1、部分区域布局过于密集;2、距离测量、面积计算方法不具体;3、对特殊群体的办证需求提供的优待政策不明确;4、对客运车站设置发放许可证总数不适应城市发展需求;5、部分禁止设立零售点的情形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依据。针对以上问题,按照科学配置烟草专卖市场资源,确保我县烟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工作要求,我局决定对原《规划》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内容

(一)布局原则修订

1、原《规划》第一条至第四条,修改为新《规划》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切实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合理配置行政许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已明确实施主体和相关法律责任,其相关规定无需在合理布局中再进行阐述,特作此修改。

2、原《规划》第六条第二项中表述的“县城区的主要街道”、“县城区的其他街道、巷弄”,在现《规划》第三条第一项中表述为 “主城区街道”、“县主城区巷道(无名道路)”、“城乡接合区”等。并引用附件,使其更具指向性。同时增设附件可修改情形,在新《规划》实施期间因市政建设、新开发区完善等带来的市场变化,综合考虑辖区人口、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区域化分,更合理的设置零售点,适应社会发展。

3、原《规划》第六条第一项 “100户以下的不超过3个;10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不超过4个;200户以上每增加50户增设1个,但总数控制在5-10个以内,且不得集中经营,即各零售点之间需相隔5个以上的摊位或门铺”,修改为新《规划》中第三条第二项“200户以下的不超过 3个;200户以上的不超过5个,各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15米。”因综合市场商品货物流通较为便利,为避免利用便利条件形成扎堆经营引发违规经营情况,特作此调整,同时将5个门市或摊位的间距规定调整为更加严谨的15米间距规定。

4、原《规划》第六条第三项 “县城区及乡镇居民生活小区按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150户以下的不超过1个;15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小区内各零售点须达到间距5个摊位或门铺的距离。”,现《规划》修改为“县城区及乡镇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按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200 户以下的不超过 1 个;200 户以上的不超过 3个;同一小区内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米。” 考虑自原《规划》实施以来,生活小区实际消费需求相对较少,同时对间距的描述不够规范,特作此修改。考虑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领烟草零售许可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特增加对住宅小区内零售点“经营面积”的解释。

5、原《规划》第六条第四项:“行政村可设1个零售点,较大的可根据本规划第六条第(三)款设置零售点。国道、省道和乡道公路两侧,按所在行政村人口户数设置零售点。”,合并到新《规划》第三条第一项中进行表述。

6、原《规划》第六条第五项:“汽车站内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修改为新《规划》中第三条第四项“客运站点站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间距应不低于10米,总数不超过5户。”考虑当前交通运输业日益发达,将汽车站内总数量调整为5户,同时加入最低间距10米的规定。

(二)不受间距要求限制的修改

1、原《规划》第七条第一项:“三星级(含)以上的宾馆、酒店;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酒楼”,修改为新《规划》中第四条第二项“非临街的宾馆、酒店、茶楼、餐饮店等娱乐服务场所。”结合省局指导意见,充分体现业态差别,结合大竹县实际情况,不再设置星级标准,不再设置间距要求。

2、原《规划》第七条第二项:“城市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农村乡镇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副食品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修改为新《规划》中第四条第一项“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结合省局指导意见,体现业态差别,按现有的商场、超市业态识别标准设置此条。

3、在新《规划》第四条中新增第三项:“合法设立的加油站内的便利店。” 结合放管服工作要求,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加油站内的便利店的解释,特增设此条。

4、原《规划》第七条第三项“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旅游景点、度假村、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场馆(包括体育场馆)。” 修改为新《规划》中第四条第一项“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旅游景点、度假村、体育场馆,但每个旅游景点、度假村、体育场馆内原则上不超过1个。”此条修改结合省局指导意见,取消对面积的描述,实行总量控制。

(三)对不予发放烟草零售许可证的修改

按照最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原《规划》第九条的各项进一步规范语言描述,将原《规划》第九条“依法禁止办理的区域和对象范围”修改为新《规划》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对原《规划》第九条的各项进行修改说明。原《规划》第一项中的“从事(人员)”改为“申请人”。原《规划》第四项“自动售货柜、机;” 修改为新《规划》中第四项“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的;”原《规划》第五项“流动摊、点、车、棚”和 第九项“申请经营的场所属住宅性质的或经营场所与其住所没有相对分离的”合并为新《规划》的第五条第八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原《规划》第六项 “与主营食杂、饮食、娱乐等服务无关的电话超市、药品商店、美容理发、五金交电、建材装璜、仪器珠宝、修理、网吧、歌厅、录像厅等经营场所”修改为新《规划》的第五条第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原《规划》第七项“液化气站和经营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商店及其它木材交易市场、加工厂、森林公园及有明显禁止吸烟的园林场所等重点防火区域。” 修改为新《规划》的第五条第五项“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的,如:生产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商品等场所;” 新《规划》新增第(九)项“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 新增第(十)项“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 新增第(十一)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新增第(十二)项“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以上新增几项引用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四)对特殊群体政策优待的修改

原《规划》第十条在新《规划》第六条中重新表述为“三级(含)以上残疾人(非智残)、烈属、建档贫困户等特殊群体,并且本人具有自主经营能力的,凭本人相关有效证明或证件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一次性享受间距政策优待,其间距应不低于10米。以上特殊群体申请人获准许可后,必须由本人持证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变更为他人。” 此条对原《规划》涉及的特殊群体政策性优待可操作性不强进行了修改,参照全国其他地方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了适当调整。

(五)对需要说明和解释地进行了补充

新《规划》中增加了第七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不受本《规划》的间距限制,如有本《规划》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增设此条。

增加了第八条 “本《规划》中,零售点的间距是指新申请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持有有效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允许通行的最短人行距离进行测量,测量基准点为零售点的中间点。学校周边测量基准点为可供学生自由通行的大门的中间点。不受间距限制和受间距政策优待的零售点不作为测量基准点。”

增加了第九条“经营场所面积是指由申请人提供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或部门颁发的证明材料(或证书)上所标注的面积,经营场所面积不含公摊和违章搭建的面积,最终确认面积以大竹县烟草专卖局实地核查结果为准。”

第八条和第九条两条的增设,是结合实际工作,按照“放管服”工作要求,对测量标准方法进了细化和解释,利于群众了解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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