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社会投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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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社会投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竹府办〔202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大竹县社会投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        

大竹县社会投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社会投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根据《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7〕90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44号)、《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技术指引(2019试行版)》(川自然资发〔2019〕7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社会投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效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科学配置城镇、农村土地资源,加快推进我县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力争在5年内实现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县域全覆盖,助推全县脱贫奔康、乡村振兴等统筹协调发展。

二、工作机构

成立大竹县社会投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扶贫开发局、公安局、以工代赈中心、规划编制中心及项目区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项目实施协调工作。项目区乡镇(街道)成立以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任指挥长的现场指挥部,负责项目实施具体工作。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县政府办:负责督导乡镇(街道)积极配合社会投资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协调项目整体推进。

(二)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全县社会投资增减挂钩项目业主,主要负责提供基础资料、技术指导、沟通协调、监督管理及结余指标使用,组织项目初验并按要求收集、完善需送审的相关资料。

(三)项目区乡镇(街道):作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申报项目实施规划,编制项目实施细则,推进、监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竣工自查和申报项目验收,竣工地块管护。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听证会,积极宣传动员引导村民积极参加增减挂钩项目,腾退空闲宅基地;负责监督管理社会投资方进行拆旧房屋调查测量、分等定级、附着物清点审核、发放拆迁补助费用;负责编制项目安置建新实施方案,安置点规划设计、宅基地分配、安置点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调整;负责拆迁群众迁建安全和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负责信访维稳及纠纷调解、维持正常施工秩序;负责对“统规代建”安置房共管账户资金进行监管,收取建房户建房差价款并及时存入共管账户。

(四)县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社会投资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专户运行,监督管理项目保证金、指标交易费用、工作经费等项目资金。

(五)县住建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做好建筑质量监管工作。

(六)县审计局:按照社会投资增减挂钩项目相关规定,对需要审计的部分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区安置点用地调整和农房用地手续审批,做好农村村民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

(八)县税务局:负责拟定社会投资增减挂钩项目相关税费标准。

(九)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项目区社会治安,依法打击村霸和黑恶势力,营造良好招商引资和工程实施环境。

(十)县规划编制中心:负责项目安置点选址方案意见,指导安置点选址、安置建新户型图等规划设计。

三、工作要求

(一)基本程序

1.工期安排。全部项目包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超过期限不再申报社会投资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每个项目自省自然资源厅下达实施规划批复之日起,原则上24个月之内完成项目建设。

2.实施范围。在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将国土监测调查成果、卫星影像、实地情况等三者一致的农村建设用地图斑纳入项目实施。

3.实施程序。项目区乡镇(街道)依托社会投资方技术力量共同开展基础调查,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拟定实施细则,与农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助协议。由社会投资方设立专户,在乡镇(街道)监督下发放农户补助,由社会投资方全额投资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具体承担项目可研论证、勘测、编制实施规划、申报立项、工程实施和申报验收;负责兑付拆除地块房屋补助、林盘林木青苗补助、工作经费、奖励费用、土地调整费用等;负责旧房拆除、复垦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工程项目管理;负责项目各阶段资料编制,直至获取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4.验收程序。复垦建新工程竣工后,由项目区乡镇(街道)组织项目自查,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验后报县人民政府申请省、市联合核查。

5.档案管理。项目区乡镇(街道)按照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拆迁安置、户籍信息、资金发放、拆迁安置补助协议、旧房影像等资料立卷归档。

(二)拆旧补助方案

1.补助标准。拆旧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拆除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2.补助面积。拆旧房屋补助面积按建筑面积分等级结构计算,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3.林木青苗补助标准。复垦地块内的林盘林木青苗补助标准为1000元/亩。地块内零星果木由拆迁农户自行移栽,不移栽的挂果经济林木或者胸径达到30厘米的树木,按照50元/棵额外补助。

4.建筑残值。拆旧房屋及建构筑物拆除后的残值归原拆迁农户所有,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可由农户自行拆卸搬运。

(三)安置方案

按照“因地制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总体要求,项目区拆迁农户采取货币化安置和集中安置两种方式安置。

1.货币化安置。旧房拆除复垦后有住房保障的,拆迁农户承诺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后,采取货币化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后不得再另行新建房屋。采取货币安置的另行给予2000元/户补助。

2.集中安置。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户一宅”拆迁农户,原房拆除后无住房的,原则上采取集中安置,依据农户自愿申请,也可采取货币化安置。为便于拆迁建新农户办理产权登记,原则上不应跨村安置。

(四)安置点建设方案

1.安置点选址条件。集中安置地点必须充分征求项目区被拆迁群众意见,科学论证选址并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安置点设置应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尽量选择在地质条件稳固、交通便利、用水方便的地点,宜选择在公路或已硬化村道附近,取水用电方便的地点,建议距离公路或村道不超过20米,距离取水点不超过500米,距离供电电源不超过100米。安置点应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各类自然保护区。

2.安置点规划设计。按照微田园、生态宜居规划原则,安置点规划设计外型风貌尽量应符合当地民俗风貌和自然生态环境。由社会投资方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安置点总体设计方案,由乡镇(街道)选择后按程序审批。

3.安置点用地规模。按照省自然资源厅验收规程确定安置点规模。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拆迁安置农户在集中安置区新建住宅的,严格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执行,即: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安置点人均综合用地按照50平方米/人计算。具体占地位置和面积由乡镇(街道)和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现场打桩、放线确定。

4.安置点建设方式。项目区乡镇(街道)、拆迁安置农户和社会投资方应充分协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统规自建”或“统规代建”的方式进行安置点建设。

“统规自建”即:在统一规划设计的前提下,由项目区乡镇(街道)组织拆迁安置农户按照设计要求自行进行安置房建设。

“统规代建”即:在统一规划设计的前提下,项目区乡镇(街道)充分采纳拆迁安置农户、当地村委会、社会投资方意见,在保障群众合法利益前提下,依法依规确定有资质、技术和资金实力的建筑企业严格按照农村住房质量标准统一进行安置房建设。本着让利于群众的原则,拆迁安置群众回购安置房价格不得超过1000元/平方米,其具体事宜由项目区乡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确定。

5.安置点土地权属调整。农民集中居住区所需土地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调整,社会投资方配合。

6.安置点建设内容。按照规划设计的安置点建设方案和设计标准,社会投资方负责场平、内部道路、场地硬化、饮水设施管网、排污管网、化粪池、排水沟渠等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及场地平整)、给排水及相应管网完善要求。其中饮水设施应满足农村安全饮水标准,饮水管网应延伸至农户外墙;照明用电须通至农户表箱;聚居点未硬化区域复垦为菜地;排水排污管网或渠道应满足农户生产生活需要。

(五)拆旧区整理复垦方案

1.复垦工程。由社会投资方负责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标准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做好施工现场配合及协调工作。

2.复垦工程质量

土壤质量。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40厘米(水田不低于50厘米),耕作层厚度不低于30厘米。土壤PH值5.5~8.5。有机质含量不低于1%(水田不低于1.5%)。耕作层质地以砂质壤土为佳,表土疏松,土壤通气性好,心土紧实,保水保肥。耕作层砾石含量不得高于10%(水田不高于7%)。3年内耕地质量等别及生产力水平提升至不低于周边耕地。

土地平整。拆旧复垦区域内建(构)筑物以及硬化地面、地下100厘米以内基础设施全部拆除并清理,无明显残余设施及废弃材料堆积物,有覆盖土层,具备植物生长条件。现状不能是杂草、灌木林等。复垦地块平整均匀,水田内相对高差不超过±3厘米,旱地局部起伏高差在10~15厘米。田土坎根据地形地貌、土壤质地、土壤稳定性、田土宽度等条件而定,安全稳定占地少。

3.竣工管护。复垦地块必须达到复垦标准,及时移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护责任主体,统一组织管理复垦地块,可由原拆旧农户继续耕种利用或分配给其他村民耕种利用。严禁在复垦地块上进行各类非农建设、养殖或栽种林果木。

(六)指标管理

1.节余指标管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指标使用或易地流转交易。

2.安置点建新指标管理。按照项目区复垦总规模30%标准,作为安置点建新指标规模控制,用于农民集中安置区建设,结余部分用于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调剂“一户一宅”宅基地或用于乡村振兴、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发展用地。

3.易地交易市级提存指标。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的通知》(达市府办〔2020〕24号)要求,在节余指标流转交易中,县人民政府和社会投资方共同负责市级统筹提存,其中:在市域内流转的市级提存3%,跨市州流转的市级提存5%,由县人民政府和社会投资方各承担50%。

(七)项目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坚持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原则。由社会投资方在当地银行机构开设专户,用于管理拆旧补助资金,按时将补助资金注入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拖欠、截留、挪用。安置点建设实行“统规代建”的,社会投资方须与项目区乡镇(街道)在当地银行机构开设共管账户,共同管理建新安置房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将建房差价款、旧房补助存入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拖欠、截留、挪用。在县财政局监督管理下,县自然资源局设立专户,专项用于管理项目工作经费、履约保证金、指标交易款的运行。

(八)相关资金支取方式

1.农户拆旧补助资金领取方式。自签订拆迁补助协议之日起至房屋拆除后,领取拆旧补助50%;地块复垦后按要求栽种利用至县级初验后领取拆旧补助30%;项目经省市联合核查验收合格后领取余款。采取“统规代建”安置房的拆迁群众,旧房补助资金由社会投资方按进度、按比例及时注入与乡镇(街道)共同管理的共管账户,用于保障安置房建设。

2.工作经费。社会投资方在项目启动实施阶段,按3000元/亩标准,以项目规划立项拆旧复垦规模40%的比例预存项目工作经费,存入县自然资源局设立的专户;项目终验后,按同一标准,以验收面积结算剩余工作经费,存入县自然资源局设立的专户。乡镇(街道)工作经费按照项目终验后确定的周转指标面积,以1000元/亩标准予以定额包干,用于保障项目实施工作;项目启动实施阶段,可按项目实施规划拆旧复垦面积的30%申请工作经费;项目终验后,以验收合格面积计发余款。

四、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各类房屋补偿标准表


附件

                   各类房屋补偿标准表

区分

结构类别

补助单价(元)

一级

二级

三级

住房

砖混结构

住房

砖墙(条石)预制盖楼房

195

188

180

砖墙(条石)预制盖平房

180

173

165

砖墙(条石)瓦盖房

165

158

150

砖木穿逗

结构住房

穿逗(砖、木墙)楼房

150

143

135

穿逗(砖、木墙)瓦盖房

135

128

120

穿逗石棉瓦(草盖)房

120

113

105

土木结构

住房

穿逗瓦盖房

105

98

90

石棉瓦、玻纤瓦及草盖房

90

83

75

非住房

柴房、圈舍、生产性用房等

砖混结构

90

83

75

砖墙瓦盖(石棉瓦盖、棚盖)

75

83

60

穿逗瓦盖(草棚、棚盖)

60

83

45

土墙毡盖(棚盖、石棉瓦盖)

45

简易棚房

30

注:1.框架、钢混结构住房部分在砖混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2.室内装璜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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