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发〔2008〕26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及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自行安排周转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按协议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月3元/平方米。
实行产权调换,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对自行安排临时过渡用房的,从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超过6个月的,按每月4.5元/平方米给予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每月6元/平方米给予补助;逾期1年以上的,按每月9元/平方米给予补助。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安置房的,自不接房之日起,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1年(含1年)以下时间段,另按每月2元/平方米给予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每月4元/平方米给予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被拆迁人,到过渡期限时应按时腾退周转房;非拆迁人责任而逾期不腾退的,从逾期之日起1年(含1年)以下时间段内,由被拆迁人按每月4元/平方米给予拆迁人租金;逾期1年以上的,由被拆迁人按每月6元/平方米给予拆迁人租金。
(三)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每月3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被拆迁人45天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一)生产设备拆卸、搬运、安装补助费(含设备搬迁损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实际费用一次付给。
(二)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按协议一次性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补偿费。年费用按该房屋拆迁评估价格的6%计算,即年停产、停业补偿费=该房屋拆迁评估价格×6%,月停产、停业补偿费=该房屋拆迁评估价格×6%÷12。
因拆迁人的责任,超过拆迁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增加0.5倍停产、停业补偿费,按月发放。
三、搬迁补助费
按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按户计发,一次性安置的每户发给搬迁补助费500元,需要过渡安置的,每户发给1000元。
四、附属设施补偿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若安置房中水、电、气、电话、闭路电视、互联网络等设施(不含器具设备)已有与原房屋内种类、数量相同的,不予补偿;安置房中有不同种类、数量设施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拆迁时相关部门收费标准据实结算。
实行货币安置的,水、电、气、电话、闭路电视、互联网络等由拆迁人按拆迁时有关部门收费标准据实补偿。
五、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除离批准期限尚有1年(含1年)以上,砖混(木)结构的临时建筑物,按100—300元/平方米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其他简易结构棚屋(如玻纤瓦、牛毡屋顶、竹篾等),按100—150元/平方米补偿;拆除离批准期限不足1年的,砖混(木)结构临时建筑物按100—150元/平方米补偿,其他简易结构棚屋按50—100元/平方米补偿。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作补偿。
六、提前搬迁奖励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即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移交给拆迁人),按规定的搬迁期限最后1日计算,每提前1天,由拆迁人发给0.5元/平方米的奖金。实行产权调换的,在拆迁期限内积极拆迁的,按先签拆迁协议先选安置房的原则进行安置。
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地点分为就地安置、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
就地安置是指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地点在被拆迁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就近安置是指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地点在被拆迁用地红线外1000米(含1000米)以内的;异地安置是指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地点在被拆迁用地红线1000米以外的。
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新建工程的性质按照下列原则分别实行就地、就近或者异地安置。
(一)被拆迁的区域用于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公共福利事业和国家特殊用房建设等,实行就近或异地安置。
(二)被拆迁的区域用于商品房综合开发、职工住宅建设的,一般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
八、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房屋产权不明确,包括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因产权有纠纷或正在诉讼、因继承发生纠纷、原产权登记人死亡后产权没有过户等情况。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房屋有关当事人不予配合的,依法拆迁。
九、本县城市房屋拆迁一律按本意见执行,竹府发〔2003〕36号文件和竹价费〔2003〕52号文件同时废止。如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十、城市规划区外的建制镇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按照本意见相应标准的70%执行。
十一、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