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发〔2009〕4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达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35号),县政府决定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中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包括经营性投资和国有企业改制安置职工后委托其主管部门代管的资产(含大竹县工业合作社资产、供销合作社资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实体的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及闲置的资产;经县国资办认可的其他形式的资产。
二、实施方式
县国资办(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登记产权、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对需处置、变现的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处置,对其他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三、组织领导
成立大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
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改制企业代管资产进行全面普查,清理核实,界定产权,在此基础上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由县国资办集中统一办理权属登记。具体步骤是:
(一)摸底登记,普查上报。各单位要指定一名负责人具体抓,并落实专人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和改制企业代管资产的普查,普查结果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公示一周,然后形成普查清单,于2009年3月20日前交县国资办汇总。
(二)清查核实,产权界定。由县国资办牵头,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等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国有资产和改制企业代管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和改制企业代管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明确产权(供销合作社资产不变更产权,但要纳入国资监管范围,资产处置严格按照《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的通知》竹府发[2007]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此项工作于2009年4月10日前完成。
(三)移交产权,变更登记。对涉及土地、房屋的国有资产由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直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到县国资办;对使用国有资产(资金)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由县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县国资办作为出资人;其他国有资产由县国资办登记备案。办证费用(只缴工本费)由县国资办统一结算。移交单位除需提供账面价值外,还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出租协议或同等相关资料(未办理权证的,应出具相关权属证明,并由主管部门鉴章证明)。产权变更登记工作于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
(四)统一经营,规范管理。县国资办负责对移交后的国有资产进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资产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后实现的收益,由县国资办集中收取,缴入县财政国资收益专户,县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抓好本部门的宣传工作,充分认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确保统一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密切配合。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县政府统一要求,积极做好国有资产和改制企业代管资产清理普查的上报工作,及时全面提供产权移交变更所需资料。县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国资办、工商局、房管所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集中人力做好国有资产的核查核实、产权界定、变更登记工作。
(三)严肃纪律。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律停止办理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变更事宜。对在产权变更登记过程中,故意隐瞒漏报国有资产、拖延、徇私舞弊、人为设置障碍的,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部门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大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大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许国斌(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王洪波(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李志超(县委常委、副县长)
楚小军(副县长)
李大兵(副县长)
张永霞(副县长)
李晓华(副县长)
郝 勇(副县长)
成 员:朱裕江(县府办主任)
李 琼(县财政局局长)
朱和志(县规划建设局局长)
杨相剑(县审计局局长)
杨成全(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志坚(县监察局局长)
徐世明(县国资办主任)
邓愉达(县工商局局长)
申河川(县地税局局长)
曾 鸿(县国资办副主任)
潘竹建(县房管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国资办,由徐世明兼任办公室主任,曾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