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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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发〔2007〕14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竹阳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快我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步伐,增强城区卫生服务供给能力,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分工合理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共创和谐社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川府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卫生改革,做到社区卫生服务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同步,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协调,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卫生需求。

  (二)总体目标:到2007年底,建立示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个,能够积极开展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位一体”的综合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到2010年,在竹阳镇城区全面建立起与社区建设相适应、卫生服务网络健全、卫生资源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配套政策基本落实、适应社会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让群众享受到便捷、经济、优质、高效的社区卫生服务。

  (三)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根本目的。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公有制为主导。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服务,健康促进。坚持区域卫生规划,引进竞争机制,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努力提高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做到低成本、广覆盖、高效益,方便群众。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与社区发展相结合,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类指导,以点带面,逐步完善。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社区卫生服务经费,教育、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健康消费意识,增加健康投入。

  二、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的组织领导

  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是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化文明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竹阳镇政府、县府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三项改革”和社区建设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转变观念,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积极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建设。

  三、明确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工作职责

  (一)竹阳镇政府和各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协调辖区内各方力量,支持和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必需的业务用房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切实支持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二)县财政局:要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补助。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充分保障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并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县卫生局: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当好政府参谋,制定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和有关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明确服务项目,并监督实施。

  (四)县发改委: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我县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

  (五)县劳动保障局:要把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县人事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中国家正式职工的工资分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我县综合医院工资水平,合理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资总额,在分配上要打破平均主义,搞活内部分配,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员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对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延伸性服务收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主分配。

  (七)县药监局:应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常用、急救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范围经销常用、急救药品行为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八)县规划建设局:在城市规划批准新建房地产开发小区和改建居民小区时,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小区规划设计的公共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

  (九)县国税、地税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应予以扣除。

  (十)县民政局: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指导社区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支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考核和表彰模范街道和社区的条件。要帮助城市优抚对象解决在参与和享受社区卫生服务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给予政策和经济上的扶持。

  (十一)县人口计生委:在制定和落实人口计划、推行优生优育服务时,要积极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居民的需求和自身条件,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宣传教育,做好适宜的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十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委颁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前提下,确需延伸服务的必须报市物价局审批,县物价局、卫生局备案。

  四、合理构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一)县红十字医院实行整体转型。一是将县红十字医院建成大竹县竹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东城、南城等社区居民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二是在原红十字医院五门诊设立大竹县竹阳镇北城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对北城社区居民提供“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转型后县红十字医院的人员性质、隶属关系不变,并严格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制定的《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机构建设基本标准(试行)》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力争2007年12月达到省级示范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

  (二)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在县卫生局的指导下,根据需要新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新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在现有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的基础上扩建或改建,也可通过社会力量办站,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设置,并适应区域卫生规划,使之能更好地为社区居民身体健康服务。

  (三)原有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一律撤并。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大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竹县妇幼保健院等预防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县医院、县中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居民保健需求,积极开展针灸、推拿等中医药特色疗法,应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

  五、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一)要继续加大行政调控力度,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促进我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和发展。

  (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所有新建、改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都必须经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三)县卫生局要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规章、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定期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实行行业准入和执业监督,督促县医院、县中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指导,对违反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人员要依法处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四)县物价、劳动保障和药监局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收费和药品等规范化管理。

  六、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符合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和竞争上岗,原有人员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应予转岗,不得从事临床一线工作;对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岗位,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担任。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鼓励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到医学院校或上级医疗机构的社区卫生服务理论和临床培训基地进行岗位培训,加快正规化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的培养,力争到明年年底平均每1万名城市居民至少有1名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生和2名社区护士。培训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

  (三)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向社区流动。大、中型医疗机构可根据社区卫生服务需要,安排本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或利用业余时间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挂牌医生、护士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对上述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或兼职的人员,必须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执业注册变更同意。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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