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发〔2007〕5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纪律的规定》(川委办〔2004〕4号)、《达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加强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主体
国有资产属政府所有,县国资办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全县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凡转让国有产权,均归口县国资办管理,呈报县政府审批。涉及的审计、评估、拍卖等事项,由县国资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坚持国有产权转让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发挥资产最大效益;审计、资产评估和资产拍卖不得选择同一中介机构;应选择资质好、服务优、信誉高,无违规记录,审计、评估服务费、拍卖佣金合理或较低的中介机构;选择中介机构不受地域限制。
三、规范产权转让中介服务
凡涉及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如燃气、自来水供应等特许经营,公交线路、出租汽车、客运三轮车经营权,规划范围内公共设施、城市景观、城市空间的冠名权、广告权等)的评估、转让(含拍卖)、抵押贷款、担保、出租、出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承包经营和经济责任审计等,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拍卖等中介服务的,由县国资办组织公开选择、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县国资办要对审计、评估、拍卖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严格审核,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一)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企业经营届满、改制、领导变动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中介机构审计服务收费在1万元以上的,由县国资办通过比选或招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审计服务收费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县国资办在备选库中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二)国有资产评估
单个评估项目,中介机构评估服务收费在1万元以上的,由县国资办通过比选或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中介机构;单个评估项目,中介机构评估服务收费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县国资办在备选库中通过比选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
(三)国有资产拍卖
拍卖国有资产标的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县国资办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拍卖中介机构;拍卖国有资产标的底价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县国资办在备选库中通过比选确定拍卖中介机构。
四、严格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申请,报县国资办审核,或由县国资办根据资产调剂使用计划,直接拟定处置方案。
(二)县国资办根据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申请或调剂处置计划,提出资产转让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三)县国资办根据县政府的决定,组织资产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或备案。
(四)由县国资办按规范程序选择拍卖中介机构,依法实施公开拍卖和产权转让等事宜。
(五)国有产权过户,除按相关规定提交资料外,必须有国资办出具的《国有产权过户通知书》。由于历史原因,国有资产无产权证的,按照县委2004年12月27日《会议纪要》精神,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县国资办加注意见后过户。
五、强化资产处置收益管理
(一)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后,县国资办按转让收入的10%提取政府改制调节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剩余资金存入国有资产收益财政专户。
(二)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后,县国资办按转让收入的10%提取县政府改制调节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并拟定其资产经营成本、搬迁费用、处理遗留问题等不可预见费用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后,在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解决,剩余资金由县国资办监缴进入国有资产收益财政专户。
六、严肃国资产权转让纪律
(一)各单位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拍卖等事项的,县国资办不得办理审计、评估核准或备案手续,县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转让过户和年检手续;对擅自委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未经县国资办选择、确认,各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接受单位委托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拍卖等事项。若违反此规定,县国资办不再选择该中介机构从事国有资产的中介业务。
二○○七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