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发〔2006〕29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竹县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村民个人建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大竹县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村民个人建房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大竹县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村民个人建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行为,维护正常土地利用和规划建设秩序,保证城市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四川省〈城市规范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列入拆迁范围和政府决定近期建设的国有土地,居民个人不得改建、拆建、新建房屋;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宅,原则上不得改建、扩建、拆建,经鉴定属D级危房确需改建的,只能在原基按拆除房屋的原建筑面积改建;符合新建住房条件的村民个人,在新建住房前必须在县政府批准的居民点按规定选址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建设。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房的,必须是本乡(镇)、村、组村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房屋垮塌无居住场所的;
(二)经房屋管理部门鉴定属D级危房的;
(三)受地质影响,居住环境严重危及生命安全,且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符合迁建条件的。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在集体土地上个人建房条件的,原则上实行联建或统建,每户建房楼层不得超过二楼一底,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m2。对于联建或统建的村民,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组、村、乡镇加注意见,报县规划建设局和县国土局提出初步意见,再报县政府审批后,县国土局依法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县规划建设局依法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动工建设。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个人分户建房实行一书两证制度。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组、村、乡镇加注意见后,报县规划建设局和县国土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县规划建设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国土局办理用地手续,由县规划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设计施工图组织施工。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建房点,县政府实行分期集中审批的办法。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局对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个人申请的用地点,要共同实地踏勘;对不符合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得批准选址和用地。
第八条 县规划建设局要加强对村民个人建房的监管,在放线、验线、安全施工、竣工验收、房屋产权证颁发等环节严把关口,确保农民个人建房规范安全。
第九条 县国土局要加强对村民个人建房的监管,协调好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严把集体土地审批关,确保农民个人建房规范有序。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组要加强对村民个人建房的引导和监管,积极协调好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严把个人建房条件。
第十一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不到规划的居民点建设的,超楼层、超标准建设的,不按施工图施工的,不服从规划擅自改变规划内容的,县规划建设局和县国土局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拒不接受、不配合行政执法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村民个人建房中有出卖资质或变相出卖资质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筑企业管理规定》处以罚款或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有关乡镇、村、组在村民个人建房管理中,不严格审查建房条件和标准,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