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36号
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经开区管委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竹县城市建成区噪声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
大竹县城市建成区噪声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近年来,城市建成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决定对大竹县城市建成区声环境进行集中整治。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确保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得到有效遏制,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二、整治范围
大竹县城市建成区。
三、整治时间
2021年9月8日—2021年12月15日
四、整治内容
(一)工业噪声
1.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向达州大竹生态环境局申报拥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2.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责任单位:大竹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二)建筑施工噪声
1.严禁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单位夜间(晚10点至晨6点)进行施工作业。因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须在施工前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在施工现场周围进行公示,告知周边住户。施工过程中应选择低噪声设备,进行打围作业,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时间。
2.加强城市建成区市政工程、道路开挖、房屋拆迁、建筑施工场地现场管理,督促业主落实防噪措施。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综合执法局、大竹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管委会、县房屋征补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三)交通运输噪声
1.县城市主城区范围内严格执行禁鸣喇叭规定,在进入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路口设置禁鸣标志。
2.督促车辆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喇叭,县城市建成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喇叭,并保持性能良好。
3.严格特种车辆管理,加强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的特种车辆查处工作。
4.加强对垃圾清运车、洒水保洁车、清扫作业车辆音量控制。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
(四)社会生活噪声
1.严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
2.取缔占道经营摊点及沿街叫卖、卖艺行为。
3.严格审查城市建成区商家开业庆典、周年庆、商品推广会及城市建成区单位、部门的公益宣传活动备案,音量应控制在排放标准以内。
4.严格规范管理经营活动中空调和冷却塔的噪声污染。
5.现有文化娱乐场所必须设置隔音降噪减振措施,达标排放。
6.取缔证照不全,经整改噪声排放仍不达标的文化娱乐场所、大排档、夜啤酒馆。
牵头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大竹生态环境局、各街道办事处。
五、主要措施
通过日常执法管理、点对点开展送法上门服务活动等措施,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企事业单位和市民法律意识、自律意识,自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同时,提高巡查监管频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噪声超标排放行为,立即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征收超标排污费等;对整改不彻底的文化娱乐场所、夜间露天烧烤、大排档、夜啤酒馆坚决予以依法取缔;对擅自闲置或拆除治污设施,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整治过程中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组 长:
李 虎 县委常委
副组长:
陈思万 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
丁嘉禄 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成 员:
喻志兰 大竹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徐香杰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刘呈文 县经信局局长
刘高勇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良文 县住建局局长
杨安勇 县文体旅游局局长
刘孝春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尹亚军 县房屋征补中心主任
聂 辉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王华勇 竹阳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张 剑 白塔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李远波 东柳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综合执法局,由丁嘉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宣传途径,加大预防噪声污染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将宣传工作贯穿于整治工作始终。
(二)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充分认识开展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管人员责任,确保城市建成区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格按照案件办理流程的相关规定,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查处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防止专项整改走过场,流于形式。环境噪声污染管控工作应认真负责,尽职尽责,对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