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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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发〔2007〕43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事规则》已经2007年6月13日大竹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大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合法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大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人员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召开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到会。讨论干部任免、调动、奖惩等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参加。不能出席会议的要提前请假。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一般由县人大一名副主任、县政协一名副主席、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助理调研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监察局局长和县政府法制局局长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研究特殊事项列席人员由负责常务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确定。涉及经济发展重大事宜还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必须提前请假;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后,委派其他领导列席。

第三章 常务会议内容

  第四条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措施;讨论决定向市政府、县委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人事任免事项;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属县政府管理的其他干部的职务任免、奖惩;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对集体、个人的表彰及授予荣誉称号等。研究决定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常务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的主要程序是:

  (一)议题确定。议题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提出,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确定。

  (二)材料准备。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准备。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根据需要,经县长同意后可将有关材料提前印发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征求意见。

  (三)会议时间。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可增减会议次数。

  (四)酝酿意见。经审定同意的会议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酝酿意见,提前做好发言准备。

  (五)会议讨论。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主持。各议题应先由相关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议题要认真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必须经过会议主持人的指定或同意后,方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供决策时参考。未到会的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六)逐项表决。会议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由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与会的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议题进行表决。表决后,由主持人根据多数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宣布正式决定。

  (七)形成纪要。县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经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发后印发,并向有关单位印发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落实情况要及时汇总报正、副县长。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集体决定,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个人意见被常务会议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常务会议的决定。

  第七条 常务会议内容除经组织同意在内部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规则由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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