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11期)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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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竹县金竹园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马竹料酒(酿造型) 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1.2021年6月2日,抽检人员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沈大姐食品经营部依法抽检食品白马竹料酒(酿造型)〔规格:500ml/瓶  酒精度:(20℃),标示生产单位:大竹县金竹园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1月23日,抽样单号:GC21500000650831155〕2瓶。按照GB 5009.271-2016(第一法)检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实测值(1.82mg/kg)超过参考值(≤0.3mg/kg)标准。2.2021年6月9日,抽检人员在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二中学依法抽检食品白马竹料酒(酿造型)〔规格:500ml/瓶  酒精度:(20℃),标示生产单位:大竹县金竹园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0年7月6日,抽样单号:SC21520000703327167〕4瓶。经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 SB/T 10416-2007《调味料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大竹县金竹园调味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生产并经营了该料酒20件,销售所得600.00元。

(三)处置情况:1.立案查处情况。大竹县金竹园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2)处罚款20000.00元。现已执行。2.整改情况。大竹县金竹园调味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改进生产工艺,更换问题材料,提高产品质量合格率。现已整改完成。

二、达州润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花椒油(调味油)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6月9日,抽检人员在达州多壹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分公司依法抽检食品花椒油(调味油)〔规格:260 毫升/瓶,标示生产单位:达州润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1月4日,抽样单号:GC21510000003934557〕5瓶。按照GB 5009.271-2016(第一法)检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实测值(0.6mg/kg)超过参考值(≤0.3mg/kg)标准。

(二)核查情况:2021年7月5日,执法人员将风险监测报告(编号:SP2021A08166F)送达达州润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报告中的食品。

(三)处置情况:1.立案查处情况。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于2021年7月5日将风险监测结果告知达州润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督促该企业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的规定不予立案。2.整改情况。达州润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开展自查。经查,其出料品为塑料接口不耐高温引起。 该公司对出料口材料进行了更换,并组织生产人员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合格率。现已整改完成。

三、大竹贺家酒门市经营的白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6月11日抽样人员在大竹贺家酒门市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49%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县双马老兵酒坊,购进日期:2019年6月11日,抽样单号:SC21511700684230824)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大竹贺家酒门市于2019年6月11日购进该白酒100L,抽检1.5L,其余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单价30.00元/L,销售所得3000.00元。

(三)处置情况:1.立案查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散装白酒酒精度未作具体规定,对大竹贺家酒门市经营的白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不予立案。2.整改情况。大竹贺家酒门市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管理水平。现已整改完成。

四、大竹县双马老兵酒坊生产经营的白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6月11日抽样人员在大竹贺家酒门市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49%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县双马老兵酒坊,购进日期:2019年6月11日,抽样单号:SC21511700684230824)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大竹县双马老兵酒坊于2019年6月11日生产经营该白酒100L,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单价30.00元/L,销售所得3000.00元。

(三)处置情况:1.立案查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散装白酒酒精度未作具体规定,对大竹县双马老兵酒坊生产经营的白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不予立案。2.整改情况。大竹县双马老兵酒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管理水平。现已整改完成。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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