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第14期)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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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我县食品抽检中发现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大竹杜氏酒坊生产经营不合格白酒的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1.2021年8月12日,抽检人员在大竹杜氏酒坊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 52%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杜氏酒坊,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7月10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521〕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2021年8月12日,抽检人员在大竹深巷高粱白酒坊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 52%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杜氏酒坊,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7月9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522〕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S36S210151、S36S210150)送达大竹杜氏酒坊,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酒坊有同批次的白酒。

(三)产品控制情况:责令大竹杜氏酒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同批次白酒,立即组织召回,并抓好自查整改。

二、大竹蔡茂福白酒经营部生产经营不合格白酒的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1.2021年8月12日,抽检人员在大竹蔡茂福白酒经营部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 52%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蔡茂福白酒经营部,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8月2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465〕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2021年8月12日,抽检人员在大竹蔡茂福白酒经营部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 53%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蔡茂福白酒经营部,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7月9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467〕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S36S210155、S36S210157)送达大竹蔡茂福白酒经营部,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经营部有同批次的白酒。

(三)产品控制情况:责令大竹蔡茂福白酒经营部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同批次白酒,立即组织召回,并抓好自查整改。

三、大竹县王四娃土灶酒厂生产经营不合格白酒的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1.2021年8月12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县王四娃土灶酒厂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 51.5%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县王四娃土灶酒厂,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6月12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468〕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2021年8月12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县王四娃土灶酒厂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 53.5%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县王四娃土灶酒厂,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2月8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469〕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S36S210154、S36S210153)送达大竹县王四娃土灶酒厂,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酒厂有同批次的白酒。

(三)产品控制情况:责令大竹县王四娃土灶酒厂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同批次白酒,立即组织召回,并抓好自查整改。

四、大竹县胡明全白酒经营部经营不合格白酒的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1.2021年8月13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县胡明全白酒经营部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 56%vol,标示生产单位:/,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7月15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577〕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S36S210186)送达大竹县胡明全白酒经营部,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经营部有同批次的白酒。

(三)产品控制情况:责令大竹县胡明全白酒经营部立即停止经营同批次白酒,立即组织召回,并抓好自查整改。

五、大竹大福酒坊生产经营不合格白酒的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1.2021年8月16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大福酒坊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 55%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大福酒坊,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5月16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584〕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2021年8月16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大福酒坊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 58%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大福酒坊,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0年11月18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585〕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2021年8月16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大福酒坊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 57%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大福酒坊,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4月17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586〕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S36S210208、S36S210207、S36S210206)送达大竹大福酒坊,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酒坊有同批次的白酒。

(三)产品控制情况:责令大竹大福酒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同批次白酒,立即组织召回,并抓好自查整改。

六、大竹县蒋信贵白酒销售店生产经营不合格白酒的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1.2021年8月16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县蒋信贵白酒销售店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 48.9%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县蒋信贵白酒销售店,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7月13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589〕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2021年8月16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县蒋信贵白酒销售店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 49.9%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县蒋信贵白酒销售店,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7月13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590〕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2021年8月16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县蒋信贵白酒销售店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 51%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县蒋信贵白酒销售店,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7月16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591〕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S36S210205、S36S210204、S36S210203)送达大竹县蒋信贵白酒销售店,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销售店有同批次的白酒。

(三)产品控制情况:责令大竹县蒋信贵白酒销售店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同批次白酒,立即组织召回,并抓好自查整改。

七、大竹永恵超市经营不合格韭菜的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17日,抽检人员在大竹永恵超市依法抽检食品韭菜〔规格:/,标示生产单位:/,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8月17日,抽样单号:NCP21511724687131141〕1.072kg。经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9月9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SX-N2101048)送达大竹永恵超市,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超市有同批次的韭菜。

(三)产品控制情况:责令大竹永恵超市立即停止经营同批次韭菜,立即组织召回,并抓好自查整改。

八、大竹县贺清中食品店生产经营不合格菜籽油的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19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县贺清中食品店依法抽检食品菜籽油〔规格:散装,标示生产单位:大竹县贺清中食品店,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7月30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801〕1.5L。经检验,酸值(KOH)项目不符合 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S36S210258)送达大竹县贺清中食品店,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品店有同批次的菜籽油10L,现场立即下架。

(三)产品控制情况:责令大竹县贺清中食品店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同批次菜籽油,立即组织召回,并抓好自查整改。执法人员扣押了剩余的10L菜籽油。

九、大竹县杨氏油坊生产经营不合格菜籽油的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17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县杨氏油坊依法抽检食品菜籽油〔规格:散装,标示生产单位:大竹县杨氏油坊,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8月3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665〕1.5L。经检验,酸值(KOH)项目不符合 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S36S210191)送达大竹县杨氏油坊,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食品店有同批次的菜籽油。

(三)产品控制情况:责令大竹县杨氏油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同批次菜籽油,立即组织召回,并抓好自查整改。

十、王成玉生产经营不合格菜籽油的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19日,抽检人员在王成玉处依法抽检食品菜籽油〔规格:散装,标示生产单位:王成玉,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8月15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665〕1.5L。经检验,酸值(KOH)项目不符合 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S36S210262)送达王成玉,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有同批次的菜籽油。

(三)产品控制情况:责令王成玉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同批次菜籽油,立即组织召回,并抓好自查整改。

十一、大竹藏香阁纯高粱酒坊生产经营不合格白酒的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1.2021年8月23日,抽检人员在大竹藏香阁纯高粱酒坊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52%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藏香阁纯高粱酒坊,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6月23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853〕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2021年8月23日,抽检人员在大竹藏香阁纯高粱酒坊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 53%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藏香阁纯高粱酒坊,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7月21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854〕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S36S210299、S36S210298)送达大竹藏香阁纯高粱酒坊,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酒坊有同批次的白酒。

(三)产品控制情况:责令大竹藏香阁纯高粱酒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同批次白酒,立即组织召回,并抓好自查整改。

十二、大竹县莲印乡财旺副食店生产经营不合格白酒的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1.2021年8月17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县莲印乡财旺副食店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56%vol,标示生产单位:大竹县莲印乡财旺副食店,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6月19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640〕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S36S210195)送达大竹县莲印乡财旺副食店,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副食店有同批次的白酒。

(三)产品控制情况:责令大竹县莲印乡财旺副食店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同批次白酒,立即组织召回,并抓好自查整改。

十三、四川徐氏酒业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白酒的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1.2021年8月17日,抽检人员在四川徐氏酒业有限公司依法抽检食品白酒〔规格:散装52%vol,标示生产单位:/,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4月17日,抽样单号:XC21511724684232640〕1.5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S36S210194)送达四川徐氏酒业有限公司,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有同批次的白酒。

(三)产品控制情况:责令四川徐氏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经营同批次白酒,立即组织召回,并抓好自查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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