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发〔2008〕4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及比选等交易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等交易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及比选等交易活动的意见》(达市府发[2007]3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招标投标及比选等交易活动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交易活动程序,实行“平台式”集中管理
(一)根据川府发[2007]14号文件中“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资格预审、开标和评标。各交易场所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规定和省招监委要求,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开设“大竹县招标投标(比选)交易中心”,作为全县统一的招投标及比选等交易活动平台。同时,撤销大竹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
(二)县政务服务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立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制度,对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管理。
(三)交易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制度、要求、程序办事,禁止脱离管理、脱离环节、脱离现场的现象发生。
(四)评标专家抽取终端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做到随机抽取,客观公正。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再设立评标专家抽取终端及其他涉及交易活动的场地、设施。
二、明确交易活动范围,严禁场外交易
(一)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97号令)及相关规定,县本级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活动,一律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比选。
(二)全县招标限额以上的所有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代理招聘、中介服务、政府采购,水利、交通、国土、电力、林业、农业、信息化等专业工程的代理机构比选、施工、监理、中介服务、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通过县级及以上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依法招标,进行招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活动。
(三)引导、鼓励和支持非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交易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一)所有进场交易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包括项目业主、代理机构、招标企业、监督部门人员均应接受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秩序管理。有关管理制度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二)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场地设施建设,做好交易活动的秩序管理及现场见证服务。对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及中标等交易信息进行全过程记录(记录及现场录像保存半年以上),及时向县监察局、发改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三)县发改委、招监办、财政、审计、法制局、经委、规划建设、国土、交通、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是否进入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全过程、实质性监督,维护好招标投标及比选活动的正常秩序。对应该进入政务服务中心而没有进场交易的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不得办理后续手续。
(四)县监察部门要参与招标投标及比选活动的全过程,对其实行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标书封存保管、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评标现场等重要环节进行重点监控,防止串标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五)凡违反招标投标比选活动管理规定的,对责任人将予以严肃处理。若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