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点击数:人次

    竹府发〔2007〕74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土地储备管理制度,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发[2007]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力推进土地储备工作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建立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发挥储备土地市场调控作用,保障城市建设用地、工业发展用地需求。县土地储备中心要具体实施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积极存储土地。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监督管理,县财政、发改、规划建设、国资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全力支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储备工作,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储备范围,推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储备土地
    (一)纳入土地储备范围:1、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增建设用地;2、政府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3、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收购的土地;5、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二)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县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三)土地储备计划必须按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前,县土地储备中心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提交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作为项目开展依据。
    (四)因公共利益或公益事业需收回(或收购)的国有土地,应对拥有该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其补偿标准为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宗土地成本、开发成本费用和资金利息组成。非因公共利益或非因公益事业需收回(或收购)的出让土地,按原土地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予以补偿;非因公共利益或非因公益事业需收回的划拨土地,按原土地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予以补偿。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一律不予补偿。
    (五)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中心应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为政府储备。
    (六)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其收入进入国库。
    三、加强规划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确保土地收益最大化
    (一)规划建设部门要对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储备中心拟供应的储备土地,规划建设部门要及时提供规划红线图和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城市规划区特别是旧城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科学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限高等规划指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化程度。
    (二)旧城区存量国有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先期由政府出资,通过招标方式或招商方式选择拆迁业主,进行旧城拆迁安置,再由土地储备中心推向市场拍卖,以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改善旧城区的人居环境。
    (三)房地产开发用地拍卖出让时,地块规划要科学合理,以利于市场公开竞争和提高城市品位。对于已拍卖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规划指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报经县规划委员会、县政府审批,并及时告之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受让人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规划建设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变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各类土地选址定点等业务环节上应相互加强衔接,避免将区位较好的地块用于划拨供地或协议出让供地。力争将区位较好的地块用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保土地收益最大化。
    四、实施开发整理,提升土地价值,适时向市场供应土地
    (一)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土地储备计划,选择条件成熟的储备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土地价值,逐步扩大向市场供应“净地”的数量。
    (二)储备土地开发整理涉及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办理,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开发整理完成后,土地储备中心应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提出储备土地供应建议。对升值潜力较大的地块,要认真策划、包装,优化供地方案,积极做好项目推介和协助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三)储备土地供应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及市场需求情况组织实施。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不定期发布拟出让土地信息,接受用地预申请,预热土地一级市场,条件成熟一宗出让一宗。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把握好供地时机、供地节奏、供地方式,力争使土地收益最大化。
    (四)对经济适用房用地,在明确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可推行限房价、限套内面积、竞争地价的方式拍卖出让。对廉租房用地,按国家政策规定实行行政划拨。对被征地农民安置房和自然灾害安置房等各类政府安置房用地也可推行限户型、限面积、限单价以回购安置住房和门市的方式拍卖出让。
    (五)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再划拨企业预留用地。
    五、规范收支管理,建立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制度
    (一)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每年年底,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
    (二)县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安排以及土地储备需要,及时向土地储备中心拨付土地储备资金。要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成本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后,按规定比例提取,实行分帐核算,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三)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拨付。若需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按规定编制调整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土地储备中心开展土地收购储备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财政部门要千方百计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做到滚动开发。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