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发〔2007〕38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拥军优属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密切军民关系,提升大竹双拥工作整体水平,推动全县双拥工作纵深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拥军优属政策的通知》(达市府发[2006]72号)精神,现就我县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拥军优属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军人优待政策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随当地人均生活水平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由县民政局根据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生活水平涨幅予以确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从2007年起,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每户每年1000元,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每户每年700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县民政部门具体发放。同时,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二等功和一等功者,分别将优待金奖励标准调整为300元、1000元、2000元,对在部队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优待金奖励。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适时给予一次性临时优待。
二、进一步提高驻竹现役军人待遇
对驻竹武警部队,按每人每天3元标准计发生活补助,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纳入预算,年初一次性划拨给驻竹武警部队。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元旦、春节、“8.1”建军节和驻军军训期间的拥军优属慰问活动,广泛开展科技拥军、智力拥军活动,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援建军营图书室、共建学习型军营”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教育、就业优惠政策
驻竹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根据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选择学校,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妥善安排。现役军人子女因父母工作调动或转业需转学时,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帮助其联系相应学校,除国家规定的正常费用外,禁止收取其他费用。烈士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的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核拨;烈士子女报考本县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本县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残疾军人在县内各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投档时加10分。
城镇退役士兵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企业总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为:企业当年新招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务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子女和兄弟姐妹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要求入伍服役,符合征兵条件的,应予优先批准入伍。
四、进一步帮助解决优抚对象住房、生活、就医困难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政府廉租房和购买政府经济适用房享受优先、优惠待遇。重点优抚对象住房确需改造或维修的,经民政和建设部门核实后,适当减免相关规费;优抚对象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要优先纳入低保或临时救助范畴适当救助,其抚恤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要把解决优抚对象住房、生活、就医等“三难”问题同扶优自立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规划,完善措施,全力扶持优抚对象脱贫致富。
认真执行《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解决在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和“三属”人员医疗困难的通知》(竹府发[2005]15号)文件规定,落实兑现其医疗补助。对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的医疗保障,按达市劳社发[2002]141号文件精神,全部列入医疗保障范畴。将在乡7—10级残疾军人(含失业并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其统筹金由县民政局统一交纳,并实行医疗救助,其报销办法及标准按《大竹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制度》和《大竹县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执行。
五、进一步兑现交通、旅游优惠政策
自2006年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座县内公交运营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免费进入县内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点;优先购票乘坐火车、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并享受半价优惠。各长途汽车站设立“军人售票窗”;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金融、邮政营业厅等服务部门设立“三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现役军人优先”标志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车辆因执行公务在大竹县辖区内各停车场停放免收停车费。县交通、旅游、规划建设、林业、民宗等部门要及时制定具体办法,确保相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六、进一步解决随军家属就业、生活问题
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安置驻竹解放军、武警部队随军(随调)家属。随军前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人事部门要在编制范围内和人员计划内优先做好相应安置工作;随军前属企业职工或无工作身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就业推荐和指导;对驻竹部队现役军人符合随军条件,办理随军手续且未就业家属,经本人申请,驻军所属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每人每月计划生活补助费200元,由财政纳入预算。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二○○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