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国有企业改制前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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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发〔2007〕30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原国有企业改制前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00]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落实好原国有企业改制前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经研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原国有企业改制前退休职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范围

  我县县属原国有企业改制时明确为退休且目前仍在册的职工(含供销系统退休职工,下同),均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凡企业改制时未办理退休手续并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均按川劳社发[2003]59号、达市劳社发[2003]250号、竹府办[2006]126号文件精神自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办法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县医保局代管、县财政按实际支付金额按月拨付的办法。为化解参保人员高额医疗风险,同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年95元,每年直接从参保者个人帐户中扣减。

  三、资金来源

  (一)已破产、整体出售等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财政筹集解决,按月划拨到医保专户。

  (二)已改制且现在仍由原企业报销医药费的企业,由现报销企业一次性清缴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17390元(按2006年全市人均清算标准计算)。

  (三)未改制企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资金渠道不变。

  四、医疗待遇

  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原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参保后,依照其养老金标准按4%的比例设立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原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依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0000元。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的管理,严格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五、参保及就诊管理程序

  (一)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具体经办人员,核实所属国有企业改制前退休人员,报劳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将初核名单返回原企业所在地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张榜公示,确定无异议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填报参保表格,并收取一寸彩照2张到县医保局办理相关参保手续,做好医疗保险证(卡)的发放工作,并主动配合县医保局做好对退休人员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二)就诊管理程序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基金管理

  对筹集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分别核算,严禁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

  七、组织领导

  建立原国有企业改制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事,是为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办的一件实事,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配合,稳步推进此项工作。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职能,起好牵头协调作用;县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做好具体经办业务,严格基金管理,强化服务意识,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县财政部门要做好基金的筹集与监督管理,按时拨付基金,确保参保职工医疗待遇的及时支付;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政策规定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八、施行时限

  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竹县原国有企业改制前退休人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补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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