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18〕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十三届第64次常委会议和大竹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大竹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工业园区管理,本着科学规划、集约节约用地、产业集聚发展和保护守法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及达州市工业园区企业退出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工业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竹县工业园区内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大竹县工业园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工业园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工业副县长任组长,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投资促进、财政、发改、经信、住建、法制办、环保、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工业园区企业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依法强制退出:
(一)未按县国土资源局供地计划积极筹集资金,未参加项目拟用地块挂牌出让活动的;
(二)企业完成项目拟用地块摘牌出让,已办理土地及建设手续,但因自身原因三个月未开工建设的,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
(三)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或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
(四)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五)按照“一企一策”享受配套商服用地政策的企业(项目),只建配套项目未建产业项目的;
(六)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园区长远发展利益,拒不整改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且不及时按整改要求整改的;
(八)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后果严重的。
第五条 虽已开工建设但因项目业主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协议协商退出:
(一)连续停工超过六个月以上的;
(二)项目主体工程超过合同约定建设期六个月仍未建成,且无双方认可的项目调整计划的;
(三)厂房及附属设施完工后,六个月内未安装生产设施且无设备购置计划的(空壳);
(四)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投产超过1年的;
(五)投产企业连续停产超过2年,且项目调整计划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
(六)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的。
第六条 企业退出程序
(一)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由工业园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约谈企业负责人,约谈内容以《约谈纪要》的形式发至约谈人。
(二)整改:由工业园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向投资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负责人应在签收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间进行整改。
(三)清退:在规定时限内未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提出退出意见,并下达限期退出通知,责令退出。
第七条 企业退出方式
(一)依法强制退出。符合依法强制退出条件的企业,工商质监、安监、国土、环保等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吊销企业有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住建部门对其地面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处置;国土部门依法按土地挂牌成交价(扣除已享受的基础设施补助)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投促部门终止合作协议;财政、税务部门清偿因享受优惠政策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
(二)协议协商退出。对符合协议协商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对其地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土地出让金无息返还。
(三)兼并转让退出。企业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但原企业必须向工业园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防止不良企业或禁止性项目进入园区。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扩张时兼并或收购园区不良企业;鼓励招商企业收购园区不良企业,可在享受相关招商引资政策基础上再给予适当优惠。
第八条 对按法定程序依法退出的企业,取消按合同约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追缴已享受的政策性奖励及补助资金。
第九条 川渝合作(达州·大竹)示范园区入驻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