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发〔2007〕29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大竹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达市府发[2006]78号)精神,现将大竹县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每月400元(每日19.12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4.9元。
三、执行时间:从2006年12月12日执行。
四、执行范围:在大竹县行政区域内的市属、省属、中央属单位,执行大竹县的最低工资标准;同一用人单位跨不同县、市、区的,除省和中央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分别执行劳动者工作所在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