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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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17〕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       

 

大竹县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执法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环境污染行为易发频发的现状,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着力形成严管重罚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以实际行动守护我县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为提升此次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实效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按照“突出重点、打治结合、协调作战、务求实效”的方针,充分发挥环保、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协作配合,广泛发动各方力量,排查整治我县环境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逐步改善我县的环境质量,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美丽大竹”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打击治理行动,集中摸排一批环境违法行为线索,集中查处一批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案件,处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规范、取缔一批环境违法企业,建立健全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长效机制,有效推进全县的环境污染防控常态化、制度化。

    三、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由公安局、检察院、环保局分别带队,经信局、安监局、国土局等单位全程协同,重点排查整治非法排污、危险废物处置、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做到依法、依规处理,确保我县生态环境安全。

    (一)联合执法一组

    人员组成:公安局带队(2人),环保局(2人)、经信局(1人)、发改局(1人)、国土资源局(1人)、安监局(1人)配合。

    检查重点:严查违法排污。

    主要内容:一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六小”。(“十五小”指: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小漂染,“新六小”指:小水泥、小玻璃、小炼焦、小火电、小炼铁、小煤矿)二是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包括气体)的企业;三是未经环评审批的小型污染企业。对检查发现以上企业,联合执法组要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四是乌木水库、龙潭水库等饮用水源污染情况和县域内河流流域范围内违法排污情况。

    (二)联合执法二组

    人员组成:检察院带队(2人),公安局(1人)、环保局(2人)、交通运输局(1人)、国土资源局(1人)、安监局(1人)配合。

    检查重点:严查危险废物处置。

    主要内容:一是摸清企业基本情况。摸清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留存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1联(含副联)、与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签订的处置协议(合同);二是对照核查发现线索。在对委托方废物处置流向进行归类汇总并列出清单的基础上,到处置方逐一与留存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4联单进行对照核查,经核查,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不符、签订虚假协议(合同)掩盖非法处置事实、接受委托处置数量明显大于处置方处置能力、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单位自行非法处置、处置方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等,列为重点嫌疑线索。三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特情耳目、线索追踪、现场蹲守、技侦、图侦等手段,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注重发现犯罪事实,获取犯罪证据,对提取的危险废物检材,根据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全省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要求,对摸排取样按照相应检测项目分类,由环保部门负责及时检测并出具检测、认定报告;四是集中打击。在充分获取犯罪证据、查清基本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严厉打击。

    (三)联合执法三组

    人员组成:环保局带队(2人),公安局(1人)、检察院(1人)、经信局(1人)、安监局(1人)、城管执法局(2人)配合。

    检查重点:严查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主要内容:一是对水泥行业脱硫脱硝设施以及在线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数据是否存在异常;二是对煤矿行业井下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故意不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或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井下废水等行为;三是对涉及废水排放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进行执法检查;四是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商混、堆煤场、砖厂等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扬尘防治设施是否到位,以及其他群众普遍、长期反映未得到有效查处的环境案件。

    四、工作要求

    (一)有法必依。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做好日常的监督管理,情况要吃透、问题要查准、移送要及时,做到应查即查,应处即处,应罚即罚,将环保部门的职责尽到位,赋予的法律法规用足、用好、用到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安机关出手要快、查处要严,对环境犯罪行为,依法重处重罚。检察机关要适时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快侦快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执法必严。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通知》(高检发侦监字〔2015〕2号)、及公安部、工信部、环保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等相关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分类处置:

    1.对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由环保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责令限产停产或由环保部门报经政府责令停业、关闭;超标、超总量违法排污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的;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

    2.对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除按法律规定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外,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立案处理: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等《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等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3.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区域,由环保局对当地政府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或不能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4.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有案不查,应该移交不移交,应当受理不受理、应当立案不立案,甚至包庇违法犯罪的,县检察院依法追究其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

    五、工作纪律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实施联合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自觉服从安排,围绕联合执法的重点、目标和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执法,积极在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确保联合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单位要认真按照“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相互配合、联手互动”的原则,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环境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明确职责,严格执纪。实行签到制度,对抽调参与到联合执法行动的工作人员,相关部门不得调换或私自召回安排其他临时性的工作,对不遵守联合执法管理规定、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执法队员,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同时原工作单位必须重新确定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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