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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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17〕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平稳过渡,保障整合期间医疗保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全面落实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偿工作,根据《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脱贫攻坚有关政策的通知》(川脱贫办发〔2017〕40号)、《市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移民局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卫发〔2016〕3号)和《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竹府办〔2016〕67号)精神,结合大竹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通知如下。

    一、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偿政策

    全县参合农民中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农合住院补偿政策仍按照《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竹府办〔2016〕67号)执行。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偿政策

    (一)补偿范围。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县扶贫移民局提供的名单为准)。

    (二)参合缴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合缴费由县财政纳入公共预算安排,根据县扶贫移民局提供的花名册,按照当年缴费标准,统一划拔到新农合经办机构(新农合、医保合并后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参合手续,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参加新农合,参合率达到100%。

    (三)补偿标准

    1.贫困患者新农合住院基本医疗补偿政策仍按照《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竹府办〔2016〕67号)相关规定执行。

    2.贫困患者补偿的特殊规定:

    (1)贫困患者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含经批准的民营医院)住院和慢性病维持治疗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控制在10%以内。

    (2)贫困患者县域外上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分级诊疗相关政策要求的,在相应住院补偿标准上提高5个百分点。

    (3)2016年底前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2017年7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4)2016年底前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7年1月1日至7月1日前的医疗费用仍按原政策执行,7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5)清退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清退之前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偿政策执行。

    (6)新增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新增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偿政策。

    (四)补偿程序。由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和经批准试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实行先诊疗后结算。诊疗结束后,首先由经治的医疗机构按照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民政医疗救助的顺序予以保障,其次统筹使用医药爱心扶贫基金、卫生扶贫救助基金、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基金,最后个人负担中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10%的部分再由新农合基金倾斜支付。

    三、门诊统筹补偿政策

    (一)普通门诊补偿政策。参合农民在定点的本乡镇卫生院和本村卫生室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70%,以个人为单位,一年累计不超过150元/人,家庭成员间可互用。

    (二)特殊疾病门诊补偿政策。参合农民的特殊疾病门诊补偿政策仍按照《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竹府办〔2016〕67号)执行,补偿工作由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承担,定点零售药店不再承担特殊疾病门诊补偿工作。

    (三)一般诊疗费补偿政策。一般诊疗费的补偿范围、标准、程序仍按照《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竹府办〔2016〕67号)执行。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一)明确责任。县人社局要加强对新农合补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县新农合服务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宣传解释和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水平。

    (二)严格管理。新农合严格落实“单病种限额付费”和“住院次均费用控制管理制度”等制度,严格控制医疗费用过渡过快增长,加强日常监管,积极配合县人社局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工作。

    (三)逗硬惩处。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人社局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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