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17〕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
大竹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105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7〕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考核工作坚持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
第三条 评议考核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和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牵头组织实施评议考核。
第五条 对各乡镇(街道)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情况;
(二)经费保障和监管机构、监管网络、监管队伍能力建设情况;
(三)食品安全日常检查、专项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情况;
(五)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六)监管工作创新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七)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和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情况;
(八)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九)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分析、报送情况;
(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监管和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及技术指导情况;
(十一)完成县人民政府、县食安委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对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情况;
(二)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三)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及质量检测情况;
(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情况;
(六)处理食品安全事件情况;
(七)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分析、报送情况;
(八)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九)行政执法衔接刑事司法情况;
(十)完成县政府、县食安委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每年年底前,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县食安委评议考核内容和全县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明确具体指标和分值,报经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发布,由县委目标绩效办统一组织评议考核。
第七条 对各乡镇(街道)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各乡镇(街道)自查。各乡镇(街道)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复核检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乡镇(街道)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复核,于次年1月10日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县委目标绩效办。县委目标绩效办根据评议考核工作需要,组成检查组,实地检查各乡镇(街道)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并现场核查乡镇(街道)自评材料。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三)综合评议。县委目标绩效办对各乡镇(街道)的复核意见进行汇总,参考检查组现场核查,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乡镇(街道)。
第八条 对乡镇(街道)的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15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16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各乡镇(街道)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委目标绩效办对各部门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形成评议考核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评议考核结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部门。
第十条 对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的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12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13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评定我县评议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经查实因履职不到位,对我县评议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乡镇(街道)和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办理。
对评议考核结果为A级的乡镇(街道)和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目标绩效考评加扣分项目,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中加0.2分。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对评议考核结果为C级的乡镇(街道)和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乡镇(街道)和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乡镇(街道)和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乡镇(街道)和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乡镇(街道)和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第十二条 对在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