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17〕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7〕69号)精神,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竹县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大竹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纳入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凡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县级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析梳理本行业公共资源管理和配置情况,凡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严格按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的原则,及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补充列入《目录》;依法不再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调整退出《目录》。
三、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大竹县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类别 |
项目 |
内 容 |
备注 |
||
一、工程类项目 |
|
||||
工程 |
1.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
(1)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古建筑保护性工程、人防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信工程、广播电视工程、邮政工程、其他建筑工程) |
纳入大竹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限额为: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
||
(2)土木工程(含道路工程、轨道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水工工程、矿山工程、架线与管沟工程、其他土木工程) |
|||||
(3)市政公用工程(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给排水工程、泵站工程、燃气管道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其他市政公用工程) |
|||||
(4)机电工程(含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智能化工程、管道工程、消防工程、净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设备及管道防腐蚀与绝热工程、炉窑工程、电子与信息通信工程等) |
|||||
(5)交通运输工程(含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水运工程、城市交通工程、民用机场工程、隧道工程、索道工程、长输管道工程等) |
|||||
(6)水利电力工程(含水利工程、水库与水电工程、发电、送电、变电等) |
|||||
工程 |
|
(7)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不包含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土地综合治理项目 |
|
||
2.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国家投资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 |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
|||
3.其他工程类项目 |
|
|
|||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 |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 |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进场交易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目录 |
|
|||
(二)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
|
||||
三、资源类项目 |
|||||
(一)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
1.国有有限资源的使用权、养护权 |
(1)山体覆绿工程承包 |
|
||
(2)国有、公益林地养护承包 |
|
||||
(3)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出让 |
|
||||
2.探矿权有偿出让 |
各类矿权资源探矿权有偿出让 |
|
|||
3.采矿权有偿出让 |
各类矿产资源(含河道砂石)采矿权有偿出让 |
|
|||
(二)社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
1.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 |
(1)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 |
|
||
(2)城市供气特许经营权出让 |
|||||
(3)主要污染物(垃圾、污水、泥污等)处理特许经营权出让 |
|||||
(4)依附市政设施、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出让 |
|||||
(5)市政设施特许经营权出让 |
|||||
(6)公共场所(含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位等)商业化运作承包特许经营权出让 |
|||||
(7)自然景区开发特许经营权出让 |
|||||
(8)各类摊(网)点特许经营权出让 |
|||||
(9)货运汽车城市道路使用权出让 |
|||||
(10)小型水利项目开发特许经营权出让 |
|||||
(11)航道特许经营权出让 |
|||||
(12)其他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 |
|||||
2.公共、公益事业管理权类 |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服务社会化外包等公共、公益事业管理权采购 |
|
|||
3.定点服务采购项目 |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定点服务采购 |
||||
(二)社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
4.政府投资服务类 |
含代建、评估、审计、拍卖、规划、招标代理(评分法)、其他中介服务单位选择以及科研课题承包单位选择等项目 |
|
||
5.其他社会资源市场化配置 |
各类大中型服务类项目 |
|
|||
(三)国有权属相关资源有偿转让 |
1.污染物排放权有偿转让 |
垃圾等固体污染物、工业和生活污水等液体污染物、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权有偿转让 |
|
||
2、公共墓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 |
公共墓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 |
|
|||
3、其他涉及国有权属相关资源的有偿使用交易项目 |
含节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涉及国家有权属相关能源的有偿转让等 |
|
|||
(四)其他 |
其他资源类项目 |
|
|
||
四、资产类项目 |
|||||
(一)无形资产类 |
各类事业单位中的国有知识产权转让 |
含专利权、商标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处理 |
|
||
(二)有型资产类 |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交易 |
(1)公房、公车等资产的处理 |
|
||
(2)废旧、淘汰物资处理 |
|||||
(3)各类上交物资处理 |
|||||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直接协议转让的国有产权的交易 |
|||||
(5)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改制发生的资产处理 |
|||||
(6)其他物资处置 |
|||||
2.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品市场化处置 |
行政执法部门各类罚没物资处置 |
||||
五、鼓励进场的其他资源、资产类项目 |
|||||
(一)农村资源化市场配置 |
农村产权出让和转让 |
鼓励以拍卖、招投标、挂牌等公开竞买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或转让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产品期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项目进场交易 |
|
||
(二)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
水流、林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养护权承包项目 |
鼓励包括山体覆绿工程承包、小型水利项目 经营权有偿转让,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流转,国有、公益林地养护等项目进场交易 |
|
||
(三)其他 |
其他愿意进场的资源、资产类项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