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17〕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土地滩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大竹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
大竹县土地滩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土地滩水库是一座具有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利工程。为了做好土地滩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大竹县土地滩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以下简称《规划报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土地滩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区和搬迁安置区。
第三条 土地滩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顾全大局,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坚持可持续发展与综合利用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实事求是、客观科学、依法依规的原则。围绕“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移民安置目标,科学有序地开展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 移民安置实行政府引导与移民自主选择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安置方式以县内从农生产安置(有土安置)为主,辅以投亲靠友和其他无土安置方式(自谋出路、自谋职业和养老保障等)。
第六条 土地滩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受达州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委托,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移民安置工作,县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完成本单位、本辖区移民工作任务。
第七条 根据《规划报告》确定的时间进度和工程建设用地先急后缓的需要编制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
第八条 坚持移民搬迁安置全过程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政,接受广大移民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弄虚作假。
第九条 按照《规划报告》确定的标准和有关程序兑现应付给移民的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移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安置。
第二章 实物的认定和补偿依据
第十条 实物认定以2012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土地滩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川府函〔2012〕71号)(以下简称《停建通告》)为时间界限,此后凡在征地范围内新建的建筑物、附属设施、新开垦的耕地、新种植的林园地及新增所有实物等,均不给予认定和补偿,并限时责令其自行拆除清理。
第十一条 实物补偿以《规划报告》确认的征地实物调查成果为依据;在实施过程中,确有变化的实物需组织综合设代、移民监督评估、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项目业主、权属人共同调查确认并报批后作为补偿依据。
第十二条 实物按权属划分为集体实物和个人实物。集体实物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公房、农副业生产设施、专项设施等。非承包集体土地统计调查到最小权属单位(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农民承包地实物由所涉村组负责分解到承包人。
第十三条 对实物权属争议的处理:乡(镇)与乡(镇)之间有争议的实物补偿暂留在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本乡(镇)内村与村有争议的实物补偿暂留在乡(镇)人民政府;本村组与组之间有争议的实物补偿暂留在村集体。待权属明确后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兑现。
第三章 搬迁安置人口核定
第十四条 土地滩水库工程搬迁安置人口是指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并经实物调查和本次身份核定后确认的人口。
第十五条 土地滩水库工程搬迁安置人口核定工作应尊重客观事实,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土地滩水库工程搬迁安置人口核定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搬迁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户籍类别、身份证号码。在搬迁户核定时,搬迁户应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无证搬迁户由乡镇、村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核定为搬迁安置人口
1.调查登记在册,户籍所在地为工程建设征地所涉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且生产、生活均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
2.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和三级以下的士官(不含三级)、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劳教、劳改的人口。
3.搬迁户中计划外生育人口在动迁前依法处理并已上户口的人口。
4.在《停建通告》发布后至规定动迁前正常婚嫁(无儿招婿户主自行申报只核定一人)、正常出生、依法收养的人口。
5.坚持按《大竹县土地滩水库工程实物调查细则和工作方案》的人口核定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能核定为搬迁安置人口
1.在征地范围内有房屋,但无户口的人口。
2.搬迁户中动迁前已死亡未注销户口的人口。
第四章 安置标准
第十九条 生产安置标准按照审定的标准执行。接收生产安置移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确定移民安置地点。
第二十条 移民建房按照统一规划、自主建房或联建的方式建设;宅基地由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落实,建房地点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本工程农村移民安置点选择在场镇规划区以外单独自建的,建房宅基地地面积控制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具体标准是:建房户人口为3人及3人以下的,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建房户人口为4人的,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建房户人口为5人及5人以上的,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人均90平方米内,建筑楼层控制在3层以内(含3层)。
本工程农村移民安置点选择在场镇规划区以内单独或联合自建的,建房用地面积按户均60平方米以内,公用设施用地面积控制在人均20平方米以内。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人均60平方米内,建筑楼层控制在3层以内(含3层)。
第二十一条 移民生产用地按照《规划报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外迁移民生产用地不得低于接受地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后靠移民生产用地不得低于原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的85%。移民生产用地由接收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剂解决,原则上田土比例应与安置地村组标准基本一致。
第五章 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用地实行一次性统一征收征用,按供地年度兑付其补偿(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实际征收土地的类别和数量计算,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足额兑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移民生产安置;属农户个人的,足额兑付给农户(权属人)。
1.征收耕地(水田、旱地、园地和鱼塘)的土地补偿按该耕地统一年产值2040元/亩的16倍计算为32640元/亩。
2.征收林地、水利设施用地(山坪塘、石河堰、人工修建的沟渠)和其它土地(空闲地、设施农用地)的补偿按耕地统一年产值 2040元/亩的8倍计算为16320元/亩。
3.国有河流水面和滩涂地不计土地补偿。
4.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施工临时用地使用耕地、园地和鱼塘,按耕地统一年产值2040元/亩的标准逐年补偿;临时征用林地和其他土地,按耕地统一年产值的50%(1020元/亩)逐年进行补偿。
5.临时用地使用河流水域和滩涂等国有土地不予补偿。
6.临时用地复垦耕地熟化期补助费。耕地熟化期时间分3年兑付,其补助标准按耕地统一年产值2040元/亩,其中第一年补助1020元/亩(50%);第二年补助612元/亩(30%);第三年补助408元/亩(20%)。
7.青苗补偿。根据《规划报告》并结合我县实际,耕地青苗补偿费按耕地统一年产值的80%(1632元/亩)补偿一季。
8.园地、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1)园地的树木补偿
本工程建设征收征用的园地类别为果园(柑橘、梨)盛果期、其他园地(竹、果树、杂树)。按照《规划报告》,果园的补偿标准为6000元/亩,其他园地的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
(2)林地地面附着物补偿
用材林。幼龄林补偿标准为2200元/亩;中近熟林补偿标准为7500元/亩;成过熟林林木补偿标准为9000元/亩。
防护林地。防护林的幼龄林林木补偿标准为4400元/亩;防护林的中近熟林林木补偿标准为15000元/亩;防护林成过熟林林木补偿标准为18000元/亩。
灌木林木补偿标准为3750元/亩。
竹林林木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
经济林林木补偿标准为6000元/亩。
第二十三条 房屋补偿
1.补偿依据。以实物调查时权属人(代表)签字认可并经三榜公示的成果为补偿依据,补偿资金足额兑现给权属人(单位)。
2.补偿标准。框架结构800元/m2;混合(砖混)结构760元/m2;砖(石)木结构660元/m2;木(穿斗)结构、砖纤结构560元/m2;土木结构460元/m2;简易结构260元/m2。
第二十四条 附属设施及其它项目补偿:以权属人(代表)签字认可并经三榜公示的成果为补偿依据,补偿资金足额兑现给权属人或权属单位。
第二十五条 零星林木补偿:以实物调查时权属人(代表)签字认可经三榜公示的成果为补偿依据,补偿资金足额兑现给权属单位或权属人。
第二十六条 移民建房安置点建房基础配套设施补助费,依照《规划报告》12494元/人的标准计列(含建房征地费、场平工程费及相关税费等)。
第二十七条 坟墓迁葬补偿标准:土堆坟(普通)为2000元/座、石砌坟头坟为2500元/座、合围石砌坟为3000元/座。
第二十八条 其它补助补偿:包括房屋装修补偿、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农村基础设施补偿、农村集体设施处理、零星树木补偿、搬迁补助、建房补助、生产安置过渡期补助、建房困难户补助、生活能源补助、房屋过渡补助等。
1.搬迁补助:包括移民在搬迁过程中的交通运输、途中食宿、物资搬迁运输、搬迁保险、物资损失、误工等补助及临时住房补贴等7项补助,远迁移民按995元/人的标准一次性补助,近迁﹙本乡镇内﹚移民按655元/人的标准一次性补助。
2.建房补助:凡搬迁安置的移民均按1000元/人标准一次性补助。
3.生产安置过渡期补助:指移民在生产用地调剂和生产生活恢复期间的补助,按规划调地生产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过渡期为1年,按统一年产值2040元/人的标准补助。
4.建房困难户补助:以实物调查时的移民户为单位,对符合建房困难补助条件的搬迁户,通过村、乡镇逐级审查上报,经土地滩水库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给予补助。
5.生活能源补助:按4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补助。
6.外迁租房补助:是指对外迁搬迁户在安置房未修建完工前但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必须搬迁的移民的一种临时安置方式,对过渡搬迁户给予租房补助,按规划建房搬迁安置的户数计算,一次性按每户2000-3000元补偿(3人及以下户2000元/户、4人户2500元/户、5人及以上户3000元/户)。
第二十九条 对实物指标及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权属人提出申请经联合调查组复核上报审批,再按上级批准的标准、数量执行。
第六章 安置方式
第三十条 土地滩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为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生产安置方式以县内从农生产安置(有土安置)为主,辅以投亲靠友、其他无土安置(自谋出路、自谋职业和养老保障);搬迁安置户随搬迁安置去向确定生产安置地,建房原则上采取在接收地择址,统一规划、自主建设的安置方式。
第三十一条 投亲靠友、自谋出路、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生产安置费用,按照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生产安置用地指标“土地两费”测算,直接支付给个人,自行安排解决生产资料、生产门路和生活来源。
第三十二条 有土安置
1.有土安置是指移民在规划的移民安置村民小组内,采取调剂土地的方式解决生产资料进行农业生产安置的一种方式。搬迁户中在实物调查时登记的非农业人口随户整体搬迁,只划给建房用地,不作生产安置。
2.生产安置措施
(1)以调整现有耕地(原居民承包地和集体土地)为主,结合土地培肥增厚为辅的处理方式安置移民。
(2)合理调整种植业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
3.从农安置工作程序:
(1)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乡内安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移民与安置地村组对接,并签订安置确认意见,交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备案。跨乡镇(街道)安置的,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与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批准的对接安置方案组织移民对接,签订对接协议,交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备案。
(2)在迁出地和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对接协议后,移民户主(出乡镇安置的)与迁出地、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协议(一式陆份),协议签订方各执壹份,并交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备案。
(3)经批准同意从农安置的搬迁安置户,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有关手续,并经乡镇(街道)、村两级审核后,根据签订的协议兑付补偿补助费。
(4)生产安置费用按生产安置的标准兑现给接收地村民小组用于调整生产用地。
(5)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为移民调整建房用地、承包耕地,负责为搬迁安置户建房做好服务工作。
(6)县级相关部门、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移民办理相关手续,发放相关证件。
第三十三条 无土安置
1.投亲靠友安置
(1)投亲靠友从农安置是指移民以户为单位,利用亲友关系,自行联系,并征得接收地组、村、乡镇(街道)同意后,自愿在规划的移民安置区外,在亲友所在地解决生产生活资料进行安置的一种方式。
(2)选择投亲靠友从农安置方式的,必须有被投靠亲友的书面申请和接收地所在组、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接收入户和解决生产生活资料的书面材料(同意入户、同意调剂承包地、同意提供建房用地等)。
(3)投亲靠友安置的办理程序:
移民以户为单位填写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申请。
由接收地所在组、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逐级审核,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对申请进行审定。
县内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户,移民区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移民户共同签订协议(一式陆份),并报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备案。
经批准同意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户,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有关手续之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根据签订的协议,将搬迁户的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木、农副业设施、坟墓迁移、集体经济组织应分配给移民个人的费用等兑付到户;将搬迁补助、建房补助、过渡期补助、生活能源补助等按相关政策经乡镇(街道)、村两级确认后按搬迁安置进度直接兑付;同时凭安置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入户证明将生产安置、建房征地等补偿兑付到安置地村民小组用于调整生产用地和建房用地。
2.自谋出路安置
(1)自谋出路是指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自行解决生产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
(2)自谋出路的移民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其家庭主要成员应正在经营商业、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养殖业等行业,或者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在军队、机关、事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单位有固定工作(不含临时工,军队要符合随军条件),其稳定收入必须能满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将来的基本生活需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应收入证明材料)。
从事经营活动应有各类行业从业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岗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并在搬迁安置时已连续经营3年以上。经营商业、服务业、建筑业、养殖业的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经营运输业的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
有60平方米以上的可供今后正常使用、居住的自有住房,并持有房屋产权证明。
(3)自谋出路安置办理程序:
移民以户为单位填写自谋出路安置申请。
由所在组、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逐级审核,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对申请进行审定。
符合条件的移民户与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陆份),并报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备案。
经批准同意自谋出路的移民户,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有关手续之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审核,根据签订的协议,将移民个人的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木、农副业设施、坟墓迁移、集体经济组织应分配给移民个人的费用等兑付到个人;将搬迁补助、建房补助、生活能源补助、生产安置、基础设施等补偿按相关政策经乡镇(街道)村两级确认后按搬迁安置政策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
3.自谋职业安置
(1)自谋职业是指移民以户为单位在规划的安置点内取得建房用地,整户或部分成员自愿不要生产用地,自行解决就业途径的安置方式。
(2)自谋职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整户进行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户,其家庭主要成员应正在经营商业、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养殖业等行业,或者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在军队、机关、事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单位有固定工作(不含临时工,军队要符合随军条件),其稳定收入必须能满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将来的基本生活需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应收入证明材料)。
从事经营活动应有各类行业从业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岗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并在安置时已连续经营3年以上。经营商业、服务业、建筑业、养殖业的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经营运输业的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
部分家庭成员进行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其稳定收入能满足本人的生活需求,并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A.其家庭具备整户自谋职业安置所规定的条件。
B.本人有一技之长,有从事相应职业的资格证书,并且正在从业。
C.本人正在从事二、三产业工作且连续3年以上。
(3)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移民填写自谋职业安置申请。
由所在组、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逐级审核,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对申请进行审定。
符合条件的移民与移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协议(一式陆份),并报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备案。
经批准同意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有关手续之后,经乡镇(街道)、村两级审核后,根据签订的协议,将移民个人的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木、农副业设施、坟墓迁移、集体经济组织应分配给移民个人的费用等兑付到个人;将搬迁补助、建房补助、生活能源补助、生产安置等补偿按相关政策经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两级确认后按搬迁安置政策直接兑付到移民个人。同时凭安置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入户证明将建房征地补偿兑付到安置地村民小组,用于调整建房用地。
4.养老保障安置
(1)养老保障安置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移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一种生产安置方式。
(2)养老保障安置的移民需具备的条件:土地滩水库农村生产安置移民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或实际安置时间)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自愿选择养老保障安置。
(3)养老保障安置移民不再调配土地,生产安置费用于养老金统筹。
(4)养老保障安置办理程序:
移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由所在地的组、村、乡(镇)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对申请进行审定。
符合条件的移民与移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陆份),并报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备案。
(5)养老保障安置养老金发放:
养老保障金统一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按政策标准发放,每人每月360元。(川扶贫移民发〔2016〕129号文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360元/人)
发放期限从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签订的次月起至死亡之日止。移民在土地“两费”发放完毕之前死亡的,将生产安置费余额一次性发给其合法继承人。
(6)选择养老保障安置的搬迁移民,其建房应随家庭其他成员的建房安置方式处理,在规划安置点内建房的,应按规定标准与家庭其他成员一起在安置点划地建房。若不在规划安置点内建房,不划建房用地。
(7)经批准同意养老保障安置的移民,经乡镇(街道)村两级审核后,根据签订的协议,将移民个人的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木、农副业设施、坟墓迁移、集体经济组织应分配给移民个人的费用等兑付到个人;将搬迁补助、建房补助、生活能源补助、生产安置、建房征地等补偿按相关政策经乡镇(街道)、村两级确认后按搬迁安置政策直接兑付到移民个人。若要建房用地的,凭安置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入户证明将建房征地补偿兑付到安置地村民小组,用于调整建房用地。
第七章 专业项目复建及双溪集镇迁建
第三十四条 专业项目复建按《规划报告》要求,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按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报审同意后,按审批意见交由专业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权属单位组织实施或实行代建。
第三十五条 双溪集镇迁建按《规划报告》要求,集镇基础设施建设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按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报审同意后,交由双溪乡人民政府按审批意见组织实施或实行代建;机关、企事业单位迁建按《规划报告》要求参照专业项目复建执行;集镇搬迁居民、进集镇安置移民户、新址占地搬迁户的房屋建设用地由双溪乡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划报告》要求划分。房屋建设采用统一规划,由迁建户自建或联建。
第三十六条 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对专业项目复建及双溪集镇迁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完成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移交使用。
第八章 移民资金的兑付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移民资金严格按照“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部门报帐制,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统一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贪污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统一印制分户补偿补助清册,由乡镇(街道)填写并发给移民户,作为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资金兑现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个人所属的房屋及附属物、零星林木、坟墓迁移等,以户为单位按搬迁安置进度直接兑付补偿;按政策规定补助给移民的搬迁补助、移民建房补助、移民建房困难户补助、生产安置移民过渡期补助、生活能源补助等个人补助费,经乡镇(街道)、村两级确认后按搬迁安置进度分三次直接兑付到户,签订《安置协议》兑付50%,建房完工兑付30%。,搬迁入住兑付20%。
第四十条 集体所属实物的补偿兑付到村组,除用于生产安置移民所需要费用外,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分配使用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待土地调整到位后,及时拨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分配方案,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专业项目复建和双溪集镇迁建、工矿企业处理及移民综合设代、监督评估的资金拨付。
专业项目复建和双溪集镇迁建、工矿企业处理: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按复建(迁建)、工矿企业处理协议,拨付给专业项目复建和双溪集镇迁建实施单位以及工矿企业权属人。
移民综合设代、移民综合监督评估的费用:由移民管理机构按与其签订的协议进行拨付。
第四十三条 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和相关乡镇(街道)设立移民资金专户。移民安置资金拨付程序为:竹湖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移民资金专户→大竹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移民资金专户→有关乡(镇)移民资金专户→移民户。
第九章 搬迁安置工作程序
第四十四条 搬迁安置工作程序
搬迁安置工作由宣传发动、搬迁身份确认、办理相关手续、实施搬迁、验收等五个步骤组成。
1.宣传发动:采取进村入户、印发宣传资料和召开搬迁安置宣传动员大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移民政策。
2.搬迁身份确认:由搬迁户户主(代表)持户口簿或所有家庭成员身份证到所在乡镇(街道)移民工作机构进行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搬迁人口核定的原则,确认搬迁身份后,签订安置协议。
3.办理相关手续:搬迁户根据要求办理好相关搬迁安置手续,提交乡(镇)移民工作机构,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审定。
4.移民按签订的《安置协议》自主建房,实施搬迁。
5.搬迁安置验收:采用分户验收的办法进行验收。由县人民政府牵头,邀请上级相关部门会同移民迁出地、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业主、村组干部以及移民代表组成的验收组进行分户验收,造册登记,完善建房、入户、落实生产等相关手续。
第十章 库底清理
第四十五条 水库库底清理按审查批准的技术要求组织实施,其中水库淹没线以下进行全面清理。
第四十六条 水库库底清理工作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牵头实施,采取统一组织、统一标准、集中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章 移民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移民档案、集体资产管理档案、移民信访档案、移民工程档案、综合管理档案、财务档案等,指导乡镇(街道)移民工作机构收集、建立、归档,完善相关移民档案。
第四十八条 涉及移民工作的相关乡镇(街道),要做好移民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各个时期开展移民工作形成的原始资料、音像制品、图片、电子文档要适时收集归档,并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确保移民档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十二章 激励机制
第四十九条 经核定确认的移民人口,除享受国家相应的补偿补助政策规定的待遇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待遇外,凡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安置且在县内安置的移民,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减免建房耕地占用税及在国土、住建部门办理建房手续的相关费用;
2.在安置地经商、办企业、办实体等合法经营活动和子女上学的,工商、税务、公安、文化、卫生、教育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政策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3.移民子女参军、招工、招干,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照顾;
4.鳏、寡、孤、独、残疾移民,由接收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优先纳入国家民政保障范围;
5.对符合条件的移民户,在新农村建设和生态家园建设中,优先纳入建设范围;
6.对积极配合支持移民安置工作并按《安置协议》按期完成拆迁入住的移民奖励1000元/人,对未按期搬迁入住的移民不予奖励,并取消一切优惠政策和建房困难补助。
第十三章 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移民工作是一项政府行为,任务繁重,时间紧迫,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行使赋予的职能职责。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切实抓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严明纪律,严格执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全县广大干群必须顾全大局,坚持党性,服从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搬迁和刁难移民安置工作。
1.各级领导干部在移民工作中必须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准利用职权贪污、挪用、截留移民资金,乱批移民资金,乱占移民用地,在移民新村建设中谋取私利,损害移民利益。
2.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移民干部,必须高度负责,坚守岗位,扎实工作,切实帮助移民解决搬迁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化解各种矛盾,对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3.严格执行和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凡涉及移民安置手续的办理,各部门和单位应本着特事特办、从速办理的原则,给予优先优惠,不得推诿扯皮,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和敛财。
4.迁出的移民不得返迁、滞留。
第五十二条 切实做好移民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宣传中央、省、市关于移民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积极做好接收地干群思想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认识到接收移民是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的实际行动,热情欢迎移民前来落户,积极帮助解决移民生活和生产中的困难,紧密团结,和睦相处,给移民创造一个祥和的环境。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搬迁户在签订并履行了《安置协议》,但未按《安置协议》规定进行搬迁安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故意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民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移民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章 其 他
第五十七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报告》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方案由大竹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实施意见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附件:土地滩水库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表
附件
土地滩水库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表
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集镇部门参照)
项 目 | 单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
一、土地补偿补助费 | (一)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 | 耕地 | 亩 | 32640 | 含相关税费 | |
园地 | 亩 | 32640 | 含相关税费 | |||
鱼塘 | 亩 | 32640 | 含相关税费 | |||
林地农用地 | 亩 | 16320 | 含相关税费 | |||
其它农用地 | 亩 | 16320 | 含相关税费 | |||
(二)临时用地补偿费 | 耕地 | 元/亩.年 | 2040 | 含相关税费 | ||
园地 | 元/亩.年 | 2040 | 含相关税费 | |||
鱼塘 | 元/亩.年 | 2040 | 含相关税费 | |||
林地 | 元/亩.年 | 1020 | 含相关税费 | |||
其它农用地 | 元/亩.年 | 1020 | 含相关税费 | |||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 (一)青苗补偿费 | 元/亩 | 1632 | 仅计枢纽工程区计列 | ||
(二)园林地附着物补偿费 | 园地树木补偿费 | 果园 | 元/亩 | 6000 |
| |
茶园 | 元/亩 | 5000 |
| |||
其他园地 | 元/亩 | 5000 |
| |||
用材林地 | 幼龄林地 | 元/亩 | 2200 |
| ||
中近熟林地 | 元/亩 | 7500 | 含相关税费 | |||
成过熟林地 | 元/亩 | 9000 | 含相关税费 | |||
防护林地 | 幼龄林地 | 元/亩 | 4400 |
| ||
中近熟林地 | 元/亩 | 15000 |
| |||
成过熟林地 | 元/亩 | 18000 |
| |||
灌木林地 | 元/亩 | 3750 | 含相关税费 | |||
竹林地 | 元/亩 | 5000 | 含相关税费 | |||
经济林 | 元/亩 | 6000 | 含相关税费 |
土地滩水库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表
项 目 | 单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
三、农副业设施补偿费 | 修理店 | 元/处 | 600 | 含搬迁及停业损失 | |
小卖部 | 元/处 | 400 | |||
文娱服务店 | 元/处 | 500 | |||
餐馆、茶馆 | 元/处 | 500 | |||
养殖场设施 | 元/处 | 2500 | |||
加工点 | 元/处 | 550 | |||
街道个体工商户处理费 | 元/处 | 500 | |||
四、农村基础设施 | 石河堰 | 元/处 | 31500 |
| |
五、农村集体设施拆迁补助费 | 村办公室 | 元/处 | 27580 | 占地、场平、搬迁补助 | |
村小学 | 13.26万元/所 | ||||
村卫生室 | 元/处 | 9560 | |||
六、搬迁补助费 | 后靠 | 元/人 | 655 |
| |
远迁 | 元/人 | 995 |
| ||
集镇居民、单位职工搬迁 | 元/人 | 655 |
| ||
七、房屋设施及附属补偿费 | (一) 房屋 补偿费 | 框架结构 | 元/㎡ | 800 |
|
混合(砖混)结构 | 元/㎡ | 760 |
| ||
砖(石)木结构 | 元/㎡ | 660 |
| ||
砖纤、木(穿逗)结构 | 元/㎡ | 560 |
| ||
土木(竹)结构 | 元/㎡ | 460 |
| ||
简易建筑结构 | 元/㎡ | 260 |
|
土地滩水库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表
项 目 | 单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
七、房屋设施及附属补偿费 | (二) 装修补偿费 | 铝合金窗 | 普通 | 元/㎡ | 90 |
|
硬材 | 元/㎡ | 120 |
| |||
吊顶 | 挡席、纸合板、塑编条 | 元/㎡ | 2 |
| ||
三合板 | 元/㎡ | 15 |
| |||
竹胶、纤维胶、柚木、保丽板 | 元/㎡ | 25 |
| |||
石膏 | 元/㎡ | 32 |
| |||
纱窗 | 普通 | 元/㎡ | 5 |
| ||
铝合金 | 元/㎡ | 70 |
| |||
门 | 铁皮卷帘门 | 元/㎡ | 70 |
| ||
铝合金卷帘门 | 元/㎡ | 80 |
| |||
木包门 | 元/㎡ | 100 |
| |||
隔断 | 保丽板、三合板 | 元/㎡ | 20 |
| ||
面板 | 元/㎡ | 40 |
| |||
地面 | 地砖 | 元/㎡ | 50 |
| ||
木地板 | 元/㎡ | 80 |
| |||
水磨石 | 元/㎡ | 25 |
| |||
墙面 | 瓷砖 | 元/㎡ | 25 |
| ||
瓷砖提脚线 | 元/㎡ | 25 |
| |||
乳胶漆 | 元/㎡ | 20 |
| |||
仿漆涂料 | 元/㎡ | 8 |
| |||
印花涂料面 | 元/㎡ | 30 |
| |||
(三)附属设施补偿费 | 围墙(砖、石) | 元/㎡ | 50 |
| ||
院坝 | 混凝土 | 元/㎡ | 50 |
| ||
石 | 元/㎡ | 35 |
| |||
粪池 | 畜圈坑 | 元/口 | 450 |
| ||
山茅坑 | 元/口 | 100 |
| |||
高圈 | 砖石 | 元/个 | 450 |
| ||
木 | 元/个 | 100 |
|
土地滩水库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表
项 目 | 单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
七、房屋设施及附属补偿费 | (三)附属设施补偿费 | 灶 | 一般灶 | 元/眼 | 150 |
|
瓷砖灶 | 元/眼 | 300 |
| |||
盆 | 砖砌淘菜盆 | 元/个 | 100 |
| ||
陶瓷浴盆(1.2*0.5米以下) | 元/个 | 300 |
| |||
陶瓷浴盆(1.2*0.5米以上) | 元/个 | 400 |
| |||
卫浴 | 浴霸 | 元/套 | 10 |
| ||
抽水马桶 | 元/套 | 20 |
| |||
便盆 | 元/个 | 30 |
| |||
便盆水箱 | 元/个 | 15 |
| |||
防护栏 | 10#元钢 | 元/㎡ | 20 |
| ||
14#元钢 | 元/㎡ | 20 |
| |||
不锈钢防护栏 | 元/㎡ | 30 |
| |||
雨棚 | 铁皮雨棚 | 元/㎡ | 30 |
| ||
混凝土雨棚 | 元/㎡ | 60 |
| |||
彩钢 | 元/㎡ | 30 |
| |||
采釉瓦 | 元/㎡ | 50 |
| |||
青瓦雨棚 | 元/㎡ | 30 |
| |||
石磨 | 元/付 | 30 |
| |||
仓 | 木仓 | 元/㎡ | 10 |
| ||
砖石 | 元/㎡ | 60 |
| |||
铁门 | 双层防盗铁门 | 元/道 | 80 |
| ||
空心管大铁门 | 元/道 | 80 |
| |||
固定电话 | 元/部 | 108 |
| |||
电视接收器(卫星接收器) | 元/套 | 200 |
| |||
地窖 | 元/个 | 150 |
| |||
蓄水池 | 元/m | 30 |
| |||
砖砌碗橱 | 元/个 | 80 |
|
土地滩水库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表
项 目 | 单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
七、房屋设施及附属补偿费 | (三)附属设施补偿费 | 水缸、池 | 元/个 | 100 |
| ||
花台 | 元/㎡ | 70 |
| ||||
洗衣台 | 元/个 | 120 |
| ||||
案板 | 元/个 | 150 |
| ||||
水塔 | 元/m | 500 |
| ||||
砼(石)桌凳 | 元/套 | 200 |
| ||||
太阳能热水器 | 元/套 | 250 |
| ||||
水泥涵管 | 元/m | 50 |
| ||||
动力线(0.4KV) | 元/m | 10 |
| ||||
电杆 | 元/根 | 80 |
| ||||
八、其他补助费 | (一)零星树木补助费 | 经济林 | 花椒 | 小于5cm | 元/株 | 10 |
|
5—10cm | 元/株 | 60 |
| ||||
10—15cm | 元/株 | 120 |
| ||||
15—20cm | 元/株 | 160 |
| ||||
大于20cm | 元/株 | 200 |
| ||||
桑树 | 小于5cm | 元/株 | 15 |
| |||
5—10cm | 元/株 | 40 |
| ||||
10—15cm | 元/株 | 40 |
| ||||
15—20cm | 元/株 | 40 |
| ||||
大于20cm | 元/株 | 40 |
| ||||
漆树 | 小于5cm | 元/株 | 5 |
| |||
5—10cm | 元/株 | 10 |
| ||||
10—15cm | 元/株 | 15 |
| ||||
15—20cm | 元/株 | 20 |
| ||||
大于20cm | 元/株 | 25 |
| ||||
棕树 | 小于5cm | 元/株 | 5 |
| |||
5—10cm | 元/株 | 7 |
| ||||
10—15cm | 元/株 | 15 |
| ||||
15—20cm | 元/株 | 20 |
| ||||
大于20cm | 元/株 | 25 |
|
土地滩水库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表
项 目 | 单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
八、其他补助费 | (一)零星树木补助费 | 经济林 | 桐树 | 小于5cm | 元/株 | 5 |
| |
5—10cm | 元/株 | 10 |
| |||||
10—15cm | 元/株 | 15 |
| |||||
15—20cm | 元/株 | 20 |
| |||||
大于20cm | 元/株 | 25 |
| |||||
银杏、桂花 | 小于5cm | 元/株 | 50 |
| ||||
5—10cm | 元/株 | 80 |
| |||||
大于10cm | 元/株 | 150 |
| |||||
其他 | 小于5cm | 元/株 | 5 |
| ||||
5—10cm | 元/株 | 10 |
| |||||
10—15cm | 元/株 | 15 |
| |||||
15—20cm | 元/株 | 20 |
| |||||
大于20cm | 元/株 | 25 |
| |||||
药材类 | 杜仲 | 元/株 | 10 |
| ||||
黄柏 | 元/株 | 10 |
| |||||
其他 | 元/株 | 10 |
| |||||
用材树(松杉柏、杂树) | 小于5cm | 元/株 | 50 |
| ||||
5—10cm | 元/株 | 60 |
| |||||
10—15cm | 元/株 | 60 |
| |||||
15—20cm | 元/株 | 100 |
| |||||
大于20cm | 元/株 | 100 |
| |||||
其他 | 茶 | 丛 | 30 |
| ||||
慈竹 | 元/笼 | 60 |
| |||||
楠竹 | 元/根 | 4 |
| |||||
果树类 | 核桃、樱桃、枇杷 | 未挂果 | 元/株 | 15 |
| |||
1-2米 | 元/株 | 15 |
| |||||
2-3米 | 元/株 | 150 |
| |||||
3-4米 | 元/株 | 180 |
| |||||
4米以上 | 元/株 | 180 |
| |||||
土地滩水库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表
项 目 | 单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
八、其他补助费 | (一)零星树木补助费 | 果树类 | 苹果、梨子、柿子、柑橘、柚子、桃、李、杏 | 未挂果 | 元/株 | 15 |
|
1-2米 | 元/株 | 100 |
| ||||
2-3米 | 元/株 | 150 |
| ||||
3-4米 | 元/株 | 180 |
| ||||
4米以上 | 元/株 | 180 |
| ||||
猕猴桃 | 未挂果 | 元/株 | 10 |
| |||
成(挂果) | 元/株 | 150 |
| ||||
葡萄、其他 | 未挂果 | 元/株 | 15 |
| |||
1-2米 | 元/株 | 15 |
| ||||
2-3米 | 元/株 | 60 |
| ||||
3-4米 | 元/株 | 80 |
| ||||
4米以上 | 元/株 | 100 |
| ||||
(二) 其他补偿费用 | 坟墓 | 土堆坟 | 元/座 | 2000 |
| ||
石砌坟 | 元/座 | 2500 |
| ||||
合围石砌坟 | 元/座 | 3000 |
| ||||
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 | 元/人 | 1000 |
| ||||
生产安置过渡期补助费 | 元/人 | 2040 |
| ||||
能源设施补助费 | 元/人 | 400 |
| ||||
房屋过渡费(3人及以下户) | 元/户 | 2000 |
| ||||
房屋过渡费(4人户) | 元/户 | 2500 |
| ||||
房屋过渡费(5人及以上户) | 元/户 | 3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