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2016〕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大竹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
大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大竹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是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人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
(二)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
(四)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医疗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
(九)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下列行政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一)人事任免;
(二)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的制定;
(三)表彰(扬)奖励;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党内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应当有本单位法制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六条 决策事项经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提请县政府审议。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县政府审议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一)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四)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论证意见;
(五)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征求意见汇总情况及争议意见协调情况;
(六)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
(七)应当进行公示、听证的,需提交公示、听证材料;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审议的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材料齐备的,收文登记,经县政府分管该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示同意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移送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
决策草案未经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的,县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登记,不得将决策草案移送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法性审查的,经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情况特别重大复杂的,延长的期限报县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负责人确定。
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形式。对情况复杂或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二)收集有关资料;
(三)召集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
(四)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前款工作所用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决策承办单位补正材料的,可以直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正,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完毕;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决策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间内不补正或者不按要求补正材料的,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将决策草案退回决策承办单位,终止合法性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该决策草案在内容或者结构等方面存在疏漏或缺陷,需要对决策草案文本作出重大修改或调整的,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中止合法性审查,将决策草案退回决策承办单位修改完善。
中止合法性审查满15日,决策承办单位未能就决策草案修改完善,无正当理由的,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终止合法性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决策草案的合法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决策主体是否合法;
(二)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合法性审查结果应当以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报县政府并抄送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草案经审查合法的,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决策草案文本上加盖合法性审查专用章,作为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附件。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县政府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是县政府审议行政决策事项的必备材料。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县政府办公室不得列入议题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政府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属于政府公文;依法应当保密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县政府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时,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
审议的决策草案文本应当是加盖有合法性审查专用章的决策草案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八条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