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6-11-11
点击数:人次

竹府办〔2016〕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川环发〔2015〕2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迫在眉睫。《条例》对畜禽养殖产业的布局选址、环评审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利用途径、激励措施等作出了规定,对进一步整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推动畜禽养殖业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综合效益,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贯彻落实《条例》,要从加强科学规划布局、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推进种养结合、提高废弃物利用率等方面入手,推动畜禽养殖业提高发展水平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民生改善和环境质量整体提高。

    二、加强规划和监管,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

    (一)严格区划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竹府办〔2016〕58号)文件精神,强化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并经县政府批准保留的外),于2016年底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限期关闭或搬迁通知公告,于2017年10月30日以前坚决予以取缔、关闭或搬迁,并拆除生产设施。

    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取缔、关闭和搬迁工作由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对畜禽养殖限养区内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业主制订综合整治方案,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加强污染整治。

    因畜牧控制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搬迁,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针对已办齐合法手续的养殖场(户)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针对未办理齐相关手续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可适当予以补偿。

    (二)科学规划编制。按照大竹县县域经济发展和畜禽养殖区划管理要求,由县畜牧食品局组织编制大竹县畜牧业控制规划,县环保局编制大竹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分别报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畜牧业控制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分别报送县畜牧食品局、县环保局备案。

(三)强化环评管理。县环保局要积极推动畜牧业控制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存栏生猪当量200-999头的除种畜场外的畜禽养殖场卫生防护距离不少于200米,存栏生猪当量达到1000头及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卫生防护距离不少于500米。常年存栏生猪当量达到200头不足3000头的中小型畜禽养殖场在2016年必须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备案;常年存栏生猪当量达到3000头及以上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16年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国家确定的大型畜禽养殖场管理目录公布前,大型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按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要求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对应规模界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责令符合畜禽养殖区划管理要求的已建畜禽养殖场,于2016年年底前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完成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

    (四)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大力推行农牧结合的养殖模式和经济适用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技术,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照国家总量减排有关要求,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土地消纳能力,建设完善畜禽养殖场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系统和废弃物贮存设施,鼓励采取单独清除粪便的“干清粪分离”工艺和畜禽粪污的固液分离工艺。其中,对周边消纳土地充足的畜禽养殖场,鼓励采取“种养结合、生态还田”模式;对周边消纳土地不足的畜禽养殖场,鼓励采取养殖粪污深度处理工艺,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再行还田利用或达标排放。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应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收集和处理。畜禽养殖场应健全和完善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建立畜禽生产、经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常年存栏生猪当量200-1000头的小型养殖场,应建成雨污分流、沼液(粪污)贮存池及其联通管道。常年存栏生猪当量1000-3000头的中型养殖场,应建成雨污分流、还田管网系统和沼液(粪污)贮存池;存栏生猪当量达到3000头及以上的大型畜禽养殖场除了建成雨污分流、还田管网系统和沼液(粪污)贮存池以外,还应配套建设有机肥生产车间和病死畜禽处理设施;采用深度处理达标排放或达标还田的畜禽养殖场,其整治任务是否完成应以现场监测数据为准。

    县畜牧食品局要按规划组织建设和完善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化制和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场。大型畜禽养殖场应自建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对没有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场,县畜牧食品局不得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提高综合处理利用水平。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并根据环境保护要求和区域功能定位,确定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艺、排放标准、废弃物综合利用方式等。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严禁向环境排放。

    三、落实保障措施,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一)明确污染防治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畜牧业控制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县环保局牵头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畜牧食品局牵头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服务。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县发改局、环保局、畜牧食品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项目审批、用地许可、信息资源共享、污染信息通报、资金申报等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建设、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管理。

    (三)加大整治资金投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要多渠道落实资金,积极整合资源,促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加大对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建设、污染防治和资源的综合利用。强化资金管理,对未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养殖备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畜禽养殖场,不予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

    (四)落实相应优惠政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并自愿与县环保局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应优先列入上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管理的,可申请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县财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化制或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产生的费用以及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农电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自用有盈余且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电量可由电力部门予以收购。

    (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畜禽养殖“属地化管理”主体责任,强化畜禽养殖综合监管制度,联合县级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而不用、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已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难点问题的解决。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有效处理畜禽养殖投诉,防止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      

分享到: